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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委派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性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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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委派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性 论会计委派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性 论会计委派制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性 [摘 要]:会计委派制度是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约束和监督经营者行为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能否引入到我国的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监管工作中来,是一个应该引起我们重视的问题。本文结合梧州辖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度的实践,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一、问题的提出

会计委派制度在西方国家公司的内部管理中应用普遍,是资本所有者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在我国的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引入这一制度是1998年的事。它是指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公司委派会计人员,并授权委派会计人员监督所派单位会计行为和其它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梧州的这一做法有无理论上的依据和现实中的应用性呢?会计委派制度在金融领域有无推广应用的价值呢?本文想运用现代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和金融机构的公共产品性质,说明对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探讨会计委派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要素原理。

二、梧州辖区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背景及做法

人民银行梧州辖区管辖广西最东部两个行政区——梧州市和贺州地区及其所辖的8个县、市的金融,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历史包袱重、信用环境差,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普遍不理想,尤其是农村信用社。

三、会计委派制度应该引入金融领域

事实上,根据笔者在广东、广西、海南工作所掌握的情况及对我国金融领域存在问题的把握,梧州辖区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在其它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同样存在;在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在其它金融机构和金融领域也同样存在。问题的性质基本相同,差别只在程度。尽管我们可以从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信用环境等许多方面去找解释金融机构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由此得出改革产权制度、改善治理结构、完善信用环境的必要,但我们还是认为,在金融领域实行会计委派制度是所有这些改革不能离开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金融业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产业的特殊性和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属性,都决定了会计委派制度这一在其它行业和梧州农村信用社行之有效的制度,也同样可以在金融领域里发挥它的作用。

但是,现实中金融机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一直是各国政府极为重视和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一直困扰着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并不时引发金融风波的大问题。从美国肋年代的银行业危机,到安然公司的破产和华尔街屡屡出现的造假丑闻;从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虚假利润,到一些被关闭金融机构账面数字与实际清算价值的巨大亏空,都说明金融机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很成问题,金融机构的造假之风已成为金融领域的一大祸害。遏制和消除这种祸害要从多方面入手,但会计委派制度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2.现代金融机构的管理模式决定有必要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现代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委托代理型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由于经营者与所有者各自具有自己的利益和信息在两者之间的不对称分布,难免出现经营者侵害所有者利益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经营者利用自己对经营过程实施直接控制的优势,对所有者实施信息封锁,不向所有者提供信息、或不提供全面信息、或不提供真实信息,以便进一步加强自己的信息优势,方便对企业的长期控制;第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按照自己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甚至不惜制造虚假会计结果;第三,直接损害所有人的利益,扩大自己的在职消费和利益。如高档消费、关系人贷款等。针对这些情况,所有者可以通过委派会计的方式去改善自己的信息状况,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监督。如西方公司制度中的母公司对子公司、金融机构的总行对分支行的控制大都采取这种方式。

显然,我国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是一种产权主体约束不到位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较之产权主体明确到位的体制要严重得多(徐诺金,200la)。会计委派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内控体系,弥补产权主体约束不到位的不足意义十分重大。

4.金融机构的公共性,要求运用会计委派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和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金融业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性产业,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是现代商品经济赖以生存与发展的货币与信用的创造者、提供者、组织者,是货币和信用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也正是由于货币与信用使金融机构具有特别的公共性;二是金融机构是现代社会中最大的债务人,是负债率最高的企业,经营的效益性和安全性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三是金融机构是现代社会中的最大债主,是典型的信用产业,它依靠别人的诚信实现自身的安全,也依靠自身的诚信去巩固和发展自己的债主地位。

金融业的这种公共性显然大大强于上市公司。一个上市公司的相关利益者主要是股东,使金融机构的相关利益人则除了股东外,还包括存款人。这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比上市公司更加对社会透明,更加需要保障各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地了解金融机构的信息。正是基于这一需要,一些国家对金融机构比对等上市公司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会计委派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

我们一般所讲的会计委派制度是指所有者或政府机关或企业的上级部门为了实现对分支机构或下级部门的有效管理而采取的内控措施。但我们则主张把会计委派制度引伸为金融监管当局为了控制金融风险,维护存款人利益而采取的一项监管措施。

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尽管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复杂,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因素的冲击、政治形势的动荡都有可能造成金融风险,但普遍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包括陷型的和显型的)和金融机构代理人的代理风险是现代金融领域里风险突出的重要原因。

代理是一种受他人委托,代表或代替他人行动的行为。当一个个体或组织(委托人)授权他人或组织(代理人)代表他或他们行使某项工作或职权的时候,这种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就构成代理关系。在现代社会中,委托代理关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大至国家治理,小至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委托代理之类的事情。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各自利益的不同及信息在两者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委托代理关系会产生成本,这种成本被称之为代理成本。根据詹森和麦克林(1997)的研究,代理成本包括监督成本、契约成本和误差成本。监督成本是委托方规定代理方的行为而产生的。契约成本是指代理方向委托方保证他不会采取不适当的行为产生的。误差成本是指由代理方与委托方面对相同信息所采取的行动差异而发生的成本。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都追求效用最大化,就存在代理人不会总是根据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动。又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产生时,委托方对自己授托的事情较之代理方具有更多的信息,而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能力有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在委托代理关系成立之后,代理方对自己的代理行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委托方很难精确地监视和评估代理方的行为。这两个方面被称为隐蔽信息和隐藏行为问题。代理经济学告诉我们,要提高委托代理效率,除了调整和改善产权结构,完善激励机制外,关键是改善信息分布,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代理风险。

现代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受股东和存款人的委托经营金融资本,管理者本应最大限度地最大化利润和最小化风险,可是我们从现实中却经常发现经营者的行为与此相悖。这种代理人违背委托人利益而产生的成本,表现在金融机构就是金融风险。许多金融机构财务亏损增大、信贷资产质量不佳,相当部分是由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引起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者或是通过扩大在职消费、或是借助违规信贷去扩大自身的利益,而由此产生的则是金融机构的利益受损。在金融机构所有者约束机构健全、股东和董事会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经营管理者的这种行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经营者的代理风险会因此而降低。因为金融机构经营者造成的风险和扩大的利益直接与所有者的剩余权益大小密切相关,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严格的反比关系。因此金融机构的所有者有动力去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好坏,从而监督和制约代理人的行为。但是,如果金融机构的风险不是由所有者承担,而是可以透过存款保险机制向外转化(如由政府出钱化解金融风险),则所有者监督经营者的动机就会弱化,甚至出现所有者与经营者一起对金融机构进行掠夺性经营的情况。如美国上个世纪80年代的储贷机构危机和我国许多城市信用社、信托的风险就是这样形成的(徐诺金,2001b)。这是一种比经营代理风险危害更大的风险。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风险,必须改革存款保险制度,从目前的政策性保险转向完全的市场化保险,真正按“金融风险成本由谁产生由谁承担”的市场原则处置金融风险(徐诺金,2001c)。但在这一原则没有真正实现之前,应该实行由金融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派出委派会计的制度。

由金融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委派会计完全符合金融监管的目标要求。因为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去强化公众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从而实现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目标。会计委派制度恰恰在规范会计核算,保障财务信贷信息的真实性,防范和控制违规行为方面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金融机构的代理人即人们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在成为负责人前要先接受任职资格审查。金融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状况。要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防范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者的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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