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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担保发展和政府角色
公司信用担保发展和政府角色
公司信用担保发展和政府角色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启动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形成了“一体两翼三层”的格局。但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担保体系却陷入了发展困境,面临着新的变革。本文认为,从我国中小企业的特色出发,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该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大力发展互助式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以互助式信用担保为主体的新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支持,政府应选择适当的方式重点扶持互助式担保机构的发展。
一、理论视角:信贷市场为何需要信用担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历程与困境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模式按照法人主体分类,我国目前各地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有三类:一是事业法人,如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由地方政府出资,但均是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并采取会员制方式。二是企业法人,如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地方政府出资的同时还吸收其他资金,按照《公司法》运作。三是社团法人,如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等。按照组建方式、运作方式,现阶段的担保公司与机构主要分为政府信用担保或政策性信用担保、联合担保、互助式担保、商业性担保4种模式。第一种,政府信用担保或政策性信用担保模式。它是以各级政府财政性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由政府设立具有法人实体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不以盈利为目的。第二种,联合担保模式。它是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合作,共同出资经营。其运作流程是,先由地方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保证责任并推荐中小企业,再由商业性担保公司担保,最后由银行给予贷款。它具有商业性担保与政策性信用担保的双重特点。第三种,互助式担保模式。互助式担保实质上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它的作用就是以互助式担保的介入,为处于抵押物品不足、缺乏信用记录的会员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分担交易风险,提升信用等级。互助式担保由中小企业自发组建,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互助式担保机构的发起者一般是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等社会团体,除会员企业出资外,地方政府也给予一定的铺底资金资助。互助性担保机构的组织者多是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或私营企业,以商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出现。互助式信用担保实行会员制,企业根据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成信用互助协会,并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基金。信用互助协会以互助担保基金仅为会员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第四种,商业性担保模式,由企业、社会、个人出资组建,独立法人、商业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他业务。商业性担保机构发起人主要是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私营企业、科技部门、开发区及其他公司等。[11]
(三)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困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发展了20年,对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其发展仍然面临不少困境。不少学者讨论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中的问题时,认为存在着制度性缺陷,比如担保机构管理分散化,规模过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单一,期限过短;担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内部管理混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等等。特别是资金供给机制不稳定问题,严重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运行。政策性担保机构被定位为非营利性组织,政府规定收取的保费不得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使担保机构的收入受到限制。而商业性担保机构将高额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的来源,但受到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的限制,在扣除经营成本、税费负担等相关费用后,能够用来充实担保的资金也有限。担保机构只能谨慎经营,不能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另一方面,担保机构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由于不少担保机构被迫接受了银行转嫁来的100%的担保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而担保机构又不能通过再担保方式有效转移和分散风险,只得采用反担保措施,结果不可能真正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12][13]目前多数担保机构存在着“担保资本金规模过小、放大倍数偏低、业务空置率较高”三大突出问题,以及“不愿提高费率、不敢拓展市场、财务不可持续”的“三不”困境。[14]笔者认为,信用担保体系发展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担保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我国在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初期,确定的总体发展框架是“一体两翼三层”,“一体”即信用担保机构的主体是政策性担保机构,而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确定为“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