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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人大政协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9-16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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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监督权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力。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是其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法律实施和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手段。考察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坎坷历程,思考监督工作的成效与缺位,展望监督工作的发展未来,人大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权,前景光明,问题不少,尚需努力。

一、监督职权逐步加强,“橡皮图章”的形象正在改变

二是监督形式上有新突破,各地人大创造了许多新的监督形式,拓展了监督领域。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目前大面积采用的有四种,即:1983年从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开先河的执法检查;1986年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代表评议;1988年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推开的述职评议;在接待和处理司法案件的来信来访中形成的个案监督。这四种方式的创造和广泛使用,促进了地方人大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提高了人大的地位和作用,也推动了全国人大监督职权的行使。

三是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地方性监督法规,把监督职权的履行规范化。受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建议拟定监督法精神的鼓舞,各省和有立法权的市的人大加紧总结工作经验,深入研究监督职权的履行情况,完善监督新形式,剔除缺乏法律依据和有悖于人大工作特征的做法,保留、细化、提炼有助于加强监督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出了地方性监督法规,有综合监督的,有单项监督的,使新的监督形式法律化,监督工作走向规范,也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提供了参考。

二、监督实效十分有限,制约能力仍然较低

地方人大监督职权的履行,从过去不敢言监督到今天敢动真格,人大的作用已得到明显加强。但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看,仍具有普遍软弱的一面,对“一府两院”权力的制约苍白无力,宪法和法律确定的职能还远没有发挥出来。

第一,人大掌着监督职权不敢作为。一是在地方工作中一些地方党委及其领导习惯于包揽具体事务的管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马上就会关联到党委及其领导,触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领域,不敢监督;二是在工作决策中党政联席的现象较多,人大无法在党政共同的一个决定、一个会议、一个文件、一个问题、一项工作、一件事情中把党委与政府截然分开,不能监督;三是在地方政治格局中标志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个人地位和权力的主要是领导们在党委的职位排序,但现实中,从事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不了党委班子,而政府一、二把手在党委身居要职,形成了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的倒挂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错位,不便监督;四是在地方人事安排中,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不管口头上怎样宣传,人到船头马到站的思想客观存在,大多数人已不思积极进取,故而避免实质性的监督。

第二,法律确定的监督职权残缺不全。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比如罢免权,在什么情况下人大可以罢免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法律规定不明确,权力活动空间太大,反而不便行使。二是法律规定有上则无下则,看似监督有权实际无权。比如听取并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报告未被批准,说明代表对执行机关的工作不满意,人大如何处置,法律没有规定,人大监督失去了威严。三是许多法律法规强制性特征不足,是法律又像政策,侧重强调应怎么办、要怎么办,对不执行法律或违法的行为却无惩罚性规定,人大没有办法监督这些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四是没有法律措施确保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威慑性。从法理上讲,人大的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属性,是不能触犯的,一经触犯必须受到追究。但人大决定或决议的事情“一府两院”不去执行,或违反决定决议办事,人大拿什么去追究,法律恰好“缺席”。如有的“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还没有交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告中今后的工作已经在执行,无论该报告是否通过或修改,都已没有法律意义,人大如何是好,法律没有规定。

第三,人大自身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不强。首先,人大代表普遍为兼职,日常忙于各自的工作,很少有精力和时间关注宪法、法律的实施,履行代表职务力不从心。其次,人大机构不健全,委员会力量不强;担负主要监督职能的人大常委会机关编制和人员紧缺,工作力量大都不足。再次,监督者整体结构不合理,行使职权的素质不高,难当监督大任。

三、增强信心,排除困难,为履行好法定权力不懈努力

1.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人大监督,提高地方党委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认识。党委领导、支持人大履行监督职权,就是监督“一府两院”为民用权、为民谋利,体现党的执政本质;就是党自己通过国家根本制度行使执政权力,人大的监督越到位,党的执政就越有力。因此,地方党委应重点加强政治领导,强化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加快执政方式的转变,改变包揽或直接监督行政、司法工作的做法,支持人大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法定职权,用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民主法制的根本渠道,实施对“一府两院”的法律和工作监督。

2.完善法律法规,为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提供操作依据。人大应加速完善法律,使监督职权富有刚性,便于使用,用而有力。在监督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着重完善现有法律中有关人大监督的刚性规定,增强监督实效,把“橡皮图章”和“软人大”的形象变为历史的陈迹。

3.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高人大行使职权的水平。应继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快人大工作的改革,优化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扩大专职比例,突出专业化和知识化,提高监督制约水平;应加快充实人大工作机构,建立常规监督专业队伍,规范工作职能,明晰监督职权,强化经常性监督。

4.敢于作为,在作为中加强监督职能。地方人大应在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原则下,敢于行使宪法和法律职责,监督好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通过敢监督、能监督、会监督、出实效,落实监督职权。

5.抓住根本进行经常性监督,突出权力制约重点。①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人大要监督“一府两院”依法做好各项工作,就要监督其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要把任免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掌握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称职的该罢免的坚决依法罢免,该令其辞职的必须让其辞职,保证干部始终尽职尽责,不滥用权力。②加强对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地方人大应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攥紧“钱袋子”,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认真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密切关注预算执行,督促政府把钱用于加快发展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上。③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重大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项目对经济社会带来长远利益,为老百姓带来实惠。④加强对司法个案的监督。人大应畅通信访渠道,抓住具有典型意义或重大影响的错案,监督“两院”予以纠正,追究错案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为民。

对地方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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