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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会议县长讲话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9-09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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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县委、县政府确定召开的。主要是总结我县前段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工作。刚才,我们看了CC的现场,听取了他们的典型经验介绍,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加大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工作力度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去年多次召开会议,推广典型经验,安排部署工作。各乡镇坚持“党政引导、农户为主,多方参与、多样合作,自愿组合、民主管理”的总体思路,积极落实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农民能人、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农村“两委”、基层站所、供销组织等兴办、领办专业合作组织,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呈现合作主体多元化、合作方式多样化、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层次逐步提高的发展态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有力地提高了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的繁荣稳定。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一是数量少。从数量上看,我们排名靠后,同其他县区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二是有些地方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中满足于一般号召,缺乏应有的指导、扶持和推进措施。乡镇与乡镇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很不平衡。三是相当一部分合作组织规模偏小,缺乏带动农户的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入的成员多数只有十几户,几十户,而几百户、上千户的少,跨乡镇的更少。四是合作领域较窄,对农村各种要素的优化配置作用小。许多专业合作组织是依托地缘、人缘关系自发建立起来的,有些只是在种植、养殖某一环节上的互助合作,效益低,稳固性差。五是内部运作机制不够完善,凝聚力不强。一些专业合作组织经营管理方式比较落后,责权利关系不清晰,各方面的利益缺乏有效保护,农户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抗风险的能力小。这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全会以及中央近几年来连续三个1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今年的中央1号文件,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反复进行强调。省市主要领导都先后作出重要批示,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水平

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我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主兴办、民主管理、互助互利、多形式发展为基本原则,实行“鼓励、引导、支持、完善、提高”的方针,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力争在数量上有大发展,在质量上有大提高,不断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搞好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各乡镇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和省市各级的部署要求,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研究制订“”期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农村及整个经济发展规划,分区域、产业、年度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做到有政策、有措施,确保规划落实到位,各乡镇要将发展规划于4月底前报县农业局,在此基础上,县农业局要制定出全县的发展规划。

(二)坚持多形式发展、多领域合作。今年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既要注重数量的增长也要注重质量的提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合在什么产业、领域发展,就在什么产业、领域建设,需要发展多大规模,就发展多大规模。坚持谁有能力就让谁领办、谁有意愿就让谁参加、谁能办好就支持谁。鼓励引导村“两委”、农村能人、龙头企业、批发市场、基层站所、供销组织、学会协会等领办、联办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竞相发展。

要注重引导。对农民三个一群、五个一伙在种、养、加、产、供、销等各领域自觉或不自觉进行合作的,我们要注重引导,帮他们建立章程,找准带头人,再逐步规范,逐步发展壮大。

(三)抓好重点培树,搞好规范引导。根据市里的要求,每个乡镇必须培育10个典型,这些典型要有规范的章程,固定的场所,健全的制度,完善的服务,确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以促进全县面上工作的开展。在发展数量的同时,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完善提高上,放到抓后进促平衡上,不断提高合作层次和档次,促进合作组织由小到大,由松散型到紧密型,由单环节到多环节、多领域的合作。要在全县逐步形成上下衔接、左右贯通、交叉联合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四)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尤其是管理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合作经济组织运行质量和发展水平。各级要把搞好教育培训作为加快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学习借鉴典型经验,开展教育培训,使合作组织成员尤其是负责人员熟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集体主义观念和民主管理意识,掌握必要的实用技术、市场营销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合作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落实扶持政策,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更快更好地发展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省委省政府的《意见》中提出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政扶持、落实优惠政策、加强信贷支持、保障合法权益等5项扶持政策。市委市政府即将下发的《意见》中,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千方百计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排忧解难、提供支持。

一是搞好登记备案服务。新成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自主确定组织形式和经营服务内容,到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或经营服务资格。既可以以专业合作社形式到工商部门进行法人注册登记,也可以以专业协会形式到民政部门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民政、工商部门要放宽条件,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减少费用,积极为专业合作社和协会办理登记注册。允许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一切领域内,自主选择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项目。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但鼓励其对外开展经营、开拓市场,有条件的,可以向经济实体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县农业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予以备案,逐一建档立卡,完善档案资料。

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要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范围,给予优先扶持。在给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扶持时,应优先考虑与合作经济组织联系紧密、促进农民增收能力强的企业。农业产业化、标准化、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使用,也要与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相结合。各乡镇都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三是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列为信贷支农重点之一,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资金需要。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金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并逐步增加贷款规模。对动作规范、有效益、讲信用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要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用服务,探索建立信贷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经营资金不足问题。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纳入到百万农户致富工程项目范围,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四是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视为自产自销农产品;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交通部门要按照方便管理,保障通行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降低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运输成本。对项目用地、用水、用电等费用的收取,适当给予照顾。农业项目、农业适用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倾斜。各级为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民营经济等出台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享受。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领导

一要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各级党委政策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入重要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纳入县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重点抓一两个村,并至少选择一个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联系点,定期到点上了解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

二要舆论引导,搞好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十分重要。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良好氛围。

三是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注重搞好调查研究、情况调度和检查考核工作;其他各涉农部门要自觉把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部门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载体作用,推进部门业务工作;工商、民政、财政、税务、金融、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服务和扶持工作。要坚决制止“三乱”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物价、财政等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需要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涉及合作经济组织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切实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志们,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繁重而艰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努力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新发展、新跨越,为全面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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