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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15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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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增强依法监督意识

2000年以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均对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即由原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行政监督。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它不是为招标投标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而是行使行政监督职能。但在当前机构改革中,有的市政府把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列为中介机构,这种做法应予以纠正。
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由原来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审查、审批、核准的管理方式转变为备案管理。要认真研究招投标监管方式调整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注重由过去比较具体的业务操作转变到运用市场机制来规范市场、处理经济事务。做到既有章可循,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认真履行执法职责。

二、构建科学监督体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制定的极为重要的配套性文件,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直至了具体指导作用,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职责。但在实际监督执法中有的部门不严格按照国务其它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分工改造,出台带有明显部门色彩的政策规范,行政越权导致部门之间长期相互扯皮,各自为政,形不成合力。有的造成行政“不作为”的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了监督交通的发挥。针对上述情况,四川省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开展《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内,统一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工作监督,涉及全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要征求“监委会”意见等。这一由“监委会”统一组织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体系,是新形势下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一种新的尝试。这一机制的创新,将有利于强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为西部大开发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严格把握监督重点

招投标监管机构在转变思想观念的同时,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到地、守法、执法,提高依法监督能力,以法律为镜子,按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更不错位,严把招标文件备案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中标通知发放关、中标后的跟踪管理关等“四关”。

四、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形成监管合力

一是将监督关口前移,约法三章。依照现行法规,就监管人员、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人员、代理机构分别制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积极与纪检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磋商,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监督重点,提出说法、廉政,要求认真做好事前和事中监督,形成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避免不良行为发生。二是协调配合,依法查处举报违规行为。会同监察、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投标中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三是常抓不懈,保质威慑力。建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筑产品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管好招投标工作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应该看到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目前确实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去发现、研究、解决。对于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常抓不懈,标本兼治,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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