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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发展农村中介组织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15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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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介组织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新生事物,是沟通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连接农户与市场、为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并具有法人性质的经济组织。它是在农村长期封闭、落后的状态下自发成长壮大,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为农民和农村服务的意识淡薄,对农村中介组织的重要性缺乏了解,看不到其巨大的市场作用;国家对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在法律上没有定位,缺乏长远的总体规划,相应的政策扶持、财政支持和监督制度尚未出台;不少农村中介组织在制度建设上不规范,因此在财务管理、经营核算、红利分配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这些都成为制约农村中介组织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现就我县如何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大力发展农村农产品中介组织提出以下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提高各级对发展农村中介组织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从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产业化、应对wto挑战的战略高度来重视农村中介组织建设工作,并纳入农业发展的全局通盘考虑,指导全市农产品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要运用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进行广泛宣传,树立新理念,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进一步理解农产 品中介组织的性质和作用,使广大农民明确对自身的利益和对产业发展的好处,以便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2、政策支持,优化环境。由于目前我国对农村中介组织建设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一些地方通过出台政府文件的方式给农村中介组织以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在这方面,外地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市也可以为农村中介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条件。民政部门应放宽对农村农产品中介组织的社团登记条件,降低行政门槛和经济门槛;农业和财政部门对有一定规模的龙头中介组织应视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税务部门要把农产品中介组织经营农产品的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区别看待,在税收上给予扶持;金融部门对中介组织需要的流动资金给予信用贷款、联户担保贷款等,特别是农信社要把中介组织作为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载体,重点培育一批有规模的中介组织。

3、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坚持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要鼓励先发展起来,秩序前进,逐步提高。继续坚持以专业农民为主体。既可以由能人牵头兴办,也可以由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牵头兴办,还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发展初期条件要放宽,只要农民有组织起来的愿望,不管大小、专业的还是综合的,都要给予充分的肯定;然后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条件的中介组织,引导其建章立制,进行法人登记,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民营为主,政府推动。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坚持“民营为主,政府推动,发展中介,建立网络”的指导思想。“民营为主”,就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民办是前提,民管是基础,民受益是核心,这是中介组织的生命力所在。“政府推动”,就是要积极发挥推动、引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推动,就是要有所作为,扶持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引导,就是帮助搞好组织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协调,就是对发展过程中一些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要经常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服务,就是要优先提供生产和经营信息服务,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农民的市场经济和发展中介组织等方面的知识和农业科技知识。

5、总结经验,全面推广。我县农村农产品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已涌现出一批典型,建议认真总结明义乡、涞水镇农村农产品中介组织建设的典型经验,逐步向全县推广。当前我县农产品中介组织主要有:能人牵头式的“能人+农户”型;组织联动式的“中介组织+农户”型;龙头带动式的“龙头企业+农户”型;综合带动式的“公司+中介组织+农”型。要重点培育和扶持这些典型,并总结推广,引导其发展壮大,逐步向以资产为纽带的经济组织发展,最终发展成为组织成员自己的经济实体,增强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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