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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常见病例分析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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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是公文内容的摄要,在发挥公文效能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文标题时常出现一些毛病,笔者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并作粗浅分析。

一、要素不全。完整的、规范的公文标题,一般应具备“三要素”,即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以标明由谁发文、为什么发文和用什文种发文。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事由)并标明公文种类(文种),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省略标题中的一至二个要素,但不可随意省略,要相对规范(至于标题三要素如何省略,省略时应注意些什么,参阅本人撰写的《试论公文标题“三要素”的省略》一文),否则,将毛病百出。常见的病例有三种:一是随意省略事由。如《××县人民政府决定》,由于省略事由,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不利于学习、贯彻、领会、落实文件精神。除一些非重要的、极其简短的通知、通告和特殊机关发出的特定公文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司法部门发出的国务院“公告”、“主席令”、“布告”等),一般情况下不得省略事由。二是随意省略发文机关。如:一份没有版头的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报告》,待上级看完文件后,才从落款处知道文件是哪个机关发出的,既不庄重,也不严肃,更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具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下行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没有版头的下行文、上行文均不得省略发文机关,但有版头(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见《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三是随意省略文种。使受文者不得要领,失去公文的严肃性。如《××乡人民政府关于召开春耕生产会议的有关事宜》。

二、乱用文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混用文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县乡换届选举问题的请示报告》(见1990年2月2日《安徽日报》),这里把“请示”、“报告”两个不同的文种混淆在一起使用,不论是已经废止的分别于1987年2月28日公布的和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是自XX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都没有“请示报告”这一文种,明显不妥。从该“请示报告”的内容看,应使用批转式“报告”这一文种。报告,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见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使用的“汇报式报告”,这类报告,只要把情况汇报、反映清楚即可,目的是让上级和领导了解发展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做到心中有数,不需要回复;另一种是提出建议、要求“批准转发”的“批转式报告”,这类报告,多是立足本部门的职能,主动向上级提出一些具有全局性、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本部门又无职权直接行文,只有报告上级,经研究、同意、批转方可实施。第二种报告(批转式报告),今后应改用“请示”文种,这是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二是错用文种。有的该用“请示”的,却用了“报告”,而该用“报告”的反而用的是“请示”;有的该用“函”的却用“通知”;有的把没列为文种的公文种类作为文种使用,如“条例”、“规定”、“办法”、“总结”、“计划”等,以上这些,都不可作为文种使用,不可直接行文(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所确定的公文文种共有13类14种,即:命名、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除此之外,均不可直接行文),但可作为“印发”、“颁发”式“通知”的“附件”行文。三是生造文种。如《关于调整工资的补充说明》、《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这里的“补充说明”、“解释”均不应作为文种使用,以上两个标题可修定为《××(发文机关)关于印发调整工资补充说明的通知》、《××(发文机关)关于印发机构改革中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还有的把“安排”、“要点”、“细则”这些既不是公文文种又不是应用文体种类的东西常常作为公文文种直接行文,是错误的。

三、隶属不清。不该用“批转”的,用了“批转”;该用“批转”的却用了“印发”、“转发”,分不清三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词性。如《××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长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这里的“批转”使用不当,应该使用“印发”或“转发”。因为“批转”具有“批准转发”之意,是上级对下级报告的认同并转发下去贯彻落实的。下级对上级机关的文件和上级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不可使用“批转”,否则将混淆了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四、提炼不精。主要表现在标题冗长上。如《×××(发文机关)关于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进行合理安排,确保社会稳定的通知》,可修改拟为《×××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的通知》或《×××关于妥善安排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题不达义。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事由偏跑。如《×××关于草原灭鼠的请示》,从题意上看,是请示开展灭鼠运动,而此文实际上是请求上级给予解决“灭鼠经费”的请示。应改写为《×××关于要求解决草原灭鼠经费的请示》。二是题大义小。如《关于企业技术、人才开发的若干规定》,而文件内容中就如何进行技术、人才两项开发,却未作具体规定,标题“帽子”太大,使题文不完全相符。三是题小义多。如《关于做好争取人民满意基层站所活动筹备工作的通知》,标题的事由主旨是“筹备”二字,而政文中不仅详细介绍了“争创活动”的意义、内容、方法,还谈到了组织领导、活动步骤、管理制度等,显然,标题题义过小难于表达和带动正文,此标题可改写为《×××关于开展争创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的通知》。四是题义不清。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问题的通知》,其中就缺少“价格”、“收购”等词语来限制中心词“问题”,造成事由过于笼统不具体、不清楚,不能准确反映表达公文的主要内容。

六、用词重叠。多出现在转发、印发式公文方面。如“××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养殖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这里介词“关于”、动词“转发”、文种“通知”反复出现,在一个标题内重复使用,造成标题冗长,令人不知所云。解决用词重叠问题,避免介词“关于”、动词“转发”、文种“通知”反复出现,可采用“省略法”、“替代法”、“直转法”三种技术处理办法(见本人撰写的《转发式公文标题的三种技术处理办法》一文)。

七、滥用符号。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志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意见》的通知”,以上两例中的“《》”符号都不应该使用,应改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志在××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实施社区警务战略意见的通知”。XX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条第六款中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标注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回行题式不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而在实际排印时,却往往做不到这一点。如: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

环境的实施意见

此题回行时,将“经济发展环境”一个完整的词和词意拆开、拆断了,应改为:

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

实施意见

二是摆列布局不规范。有的左右摆布不居中,不是偏左,就是偏右;有的标题第一行与“红色反线”距离不是相间过大,就是过小;有的标题中行与行之间相离不是过旷,就是过紧。规范的摆布应是:红色反线下空2行开始排列标题的第一行,行与行之间相间“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左右摆布时,要居中。居中排列并不难做到,使用电子设备打印时,按“居中”键即可。三是字号字体使用不规范。就字体而言,有的用黑体,有的用宋体,有的用仿宋,有的甚至用楷书;就字号而言,有的用2号字,有的用3号字,有的甚至比2号更大、比3号更小,等等。规范的用法是: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3号黑体字),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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