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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全面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乡镇(街道)、部门。
二、考核内容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与乡镇(街道)、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县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千分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考核,对各部门每半年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得分。
(三)被考核单位必须制定各项工作措施,按质按量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若单位有不涉及项,按缺项对待,计分方式为:
实得分
应得分
1、总分=×1000分
2、应得分=1000分—缺项分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一等奖,奖励现金4000元;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二等奖,奖励现金3000元,并对以上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由县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按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数额缴纳。该保证金由县财政局、安监局管理,年初缴纳,年末兑现。
2、凡本年度安全生产不突破控制指标,安全工作考核得分900分以上的,按保证金5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4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00分以上84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30%的标准奖励。以上奖金的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责任人。
3、得分在750分以上799分以下,每少得1分,扣保证金100元,直至将所交保证金扣完。
4、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年终考核低于750分的,本年度缴纳的保证金将予以全部扣罚。扣罚的资金在县财政专户储存,作为安全生产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六)本辖区、行业系统、单位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突破县政府下达的其它安全控制指标;年终考核得分在750分以下的乡镇(街道)、部门、企业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