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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规范指导工作意见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防止生猪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布局,严格界定养殖区域 二、

为规范生猪养殖行为,防止生猪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规划布局,严格界定养殖区域

二、严格审批程序,严控猪场批建

1.严把准入关口。今后凡兴建养殖场必须报县政府审批。任何企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在任何区域新建、扩建和改建生猪养殖场。

2.规范审批程序。凡在可养区内需新(扩、改)建生猪养殖场的,须向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场、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初审,并经乡镇(场、街道办)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和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砍伐林木占用林地的报县林业局审批。最后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凡未通过规定程序审批的生猪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凡获批的生猪养殖场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主体工程与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及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排污许可证明,验收不合格的,立即停产整顿。

三、加大整治力度,全面规范养殖行为

1.开展全面整治。对正在擅自动工兴建的生猪养殖场立即停建,并不得进行养殖。对属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在年内停止养猪行为,限期自行拆除。对按规定必须关停和拆除的猪场,不听劝阻,拒不关停和拆除的,县供电部门不供电,县动物防疫部门不签发动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政府有关部门禁止各类项目立项审批。

3.加大执法力度。对未达标排放、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未经县环保局审批和未进行环评的生猪养殖场,由县环保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未经审批生猪养殖场的生猪养殖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生猪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处罚。

4.加大技术推广。要整合资源,大力支持养殖业规范发展,充分利用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农村沼气项目,在生猪养殖场推广普及沼气池建设,加快生猪养殖污染治理;推广生物发酵床技术,实行养殖场零排放。加大有机肥运用力度,对购买有机肥实行适度财政补贴。

四、强化责任追究,实行属地负责制

1.实行包干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县领导负责督促挂点乡镇场(街道)的工作。乡镇场(街道)党委(工)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由乡镇场(街道)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包村规范生猪养殖工作,村支部书记要具体包干到场(户)。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起带头示范作用,严格按照规范生猪养殖的整治要求进行整治规范到位,科级以上干部兴办或参与的一年内整治规范到位,其他党员干部二年内整治规范到位。

2.推行属地管理重点突破。对规范生猪养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包干。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充分整合有关项目资金,加大对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力度,同时要对各自管辖内的猪场提前整顿到位。乡镇场(街道)要有重点的选择1个污染较严重、猪栏建设较泛滥的行政村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推动整个工作的开展。对于一些拒不整改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乡镇场(街道)进行严格执法。对一些扰乱执法的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责任追究。凡没有整治到位或仍有擅自兴建猪栏的,将追究乡镇场(街道)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瞒报或漏报擅自建猪栏的村支部书记停职或撤职处理。对引起非法上访、信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

全县上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会议,张贴标语和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规范生猪养殖这一民生工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这一民生工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养猪户积极配合整治,自觉规范生猪养殖行为。树立生猪规范养殖先进典型,及时报道先进,总结交流先进经验和做法,对部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限期整治不到位的给予曝光。建立公众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环保局)、(畜牧水产局),实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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