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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抗震设防指导意见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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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设工程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县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防震减灾法》、《省防震减灾条例》、《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办法》和《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所有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的原则;

2、所有建设工程必须达到六度以上抗震设防要求的原则;

3、学校、医院、办公楼、商品住宅楼、人员密集场所和长距离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建设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原则;

4、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三、操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办理建设工程选址、规划许可手续前,必须先向县地震局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书面申请,由地震局提出抗震设防意见和要求,并抄告发改委、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没有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发改委不得立项审批,建设局不得批准规划设计和报建。

2、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县地震局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县地震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实施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许可,出具《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建设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4、设计部门按照县地震局出具的《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设计。

5、施工单位按照抗震设防规范和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抗震设计要求进行监理。

6、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县地震局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等抗震设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质量验收。

四、工作要求

1、未取得县地震局《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的建设工程,发改委、建设局和国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进行设计。

2、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县地震局《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表》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3、对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验收通过。

4、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由业主单位按照县地震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性能鉴定意见,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5、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公用建设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各地应将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引导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的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和地质灾害频发的场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和农村建房管理,提高农村居民抵御地震灾害能力。

6、擅自更改新建、改建、扩建工

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的或未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地震局依照有关法规责任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7、对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

8、对未到县地震局进行登记或无合法资质的单位在本县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地震局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罚。

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防震减灾法规的,由县地震局依照有关法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此意见出台后如出现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报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招、拍、挂;强行建设的不得验收;属公益性的项目,财政资金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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