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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我镇机关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健全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县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诫勉管理的内涵与适用范围
诫勉管理,是对少数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处于法纪处分边缘的组织或个人,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并责成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方式。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镇机关(含主任、副主任科员)和村两委在职干部。诫勉管理由镇党委负责实施。
二、诫勉对象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两委班子应予诫勉:
1、执行政令不力,甚至自行其是、不顾大局、小团体主义严重,酿成不良后果的;
2、民主生活不健全,集体领导乏力,软弱涣散,影响班子正常运转的;
3、弄虚作假,作风漂浮,形式主义严重,影响较大的;
4、为政不廉,对本单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
5、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纪律松驰、队伍涣散、影响职能发挥,完成任务较差的;
6、对本单位热点、焦点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应予诫勉:
1、长期理论学习松懈,理想信念滑坡,不明大是大非,思想上、政治上不能与中央和党组织保持一致的;
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或个人意气,影响班子团结,损伤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的;
3、自由主义严重,不遵守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作风散漫,自行其是,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5、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工作被动,难以胜任领导工作,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6、经常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7、出入不正当场所,从事不正当娱乐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8、不守社会公德,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影响他人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
9、在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党员民主评议,群众公认程度低且工作任务完成差,满意率(不含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足百分之八十,经组织考察确定需要进行诫勉的;
10、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诫勉管理的。
三、诫勉管理的组织实施
1、确定诫勉对象。由镇纪委及其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提交镇党委会审定。
2、进行诫勉谈话。根据诫勉对象及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由镇纪委、镇分管或挂点领导、镇党委主要领导负责集体或个别谈话,指出诫勉对象存在的问题,明确改进方向。
3、下达《诫勉通知书》。《诫勉通知书》由镇纪委下达。诫勉期一般为三个月,自诫勉谈话之日起计算。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后,村级领导班子必须在一周内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向镇党委提交整改方案;个人必须在五天内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措施,交镇纪委。
4、诫勉期满考察。诫勉期满,诫勉对象要写好自查报告。镇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诫勉对象诫勉期间的整改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向镇党委会提出考察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镇党委会作处出处置决定。
四、诫勉结果的运用
1、诫勉期间,干部不得提拔使用,不得变换工作岗位;村(居)集体不得评先评优。
2、根据考察结果,酌情区别处理。
(1)整改较好的,按期解除诫勉。
(2)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延长诫勉期(一期为三个月)。
(3)诫勉期内,整改无效,又发现其它必须诫勉问题的,或在延长诫勉期内仍未改正错误的,必须接受组织处理。
(4)诫勉期内,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诫勉自行终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处置。
(5)干部在任职期间,被诫勉两次以上(含两次),必须接受组织处理。
3、干部接受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应根据首次诫勉考察结果确定等次。按期解除诫勉的,可定为称职;延长诫勉期或一年内被二次诫勉的,则应定为不称职;跨年度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暂缓确定等次,待诫勉考察结果确定后,再补定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