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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的统一部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摸清全市危险化学品单位、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基本情况,使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和责任体系健全,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普遍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单位防火灭火基础信息调查登记准确率、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火灾隐患整改率、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率、单位相关消防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种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单位灭火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落实率“六个百分之百”,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范围
㈠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包括: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㈡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㈢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高层公共建筑。
三、整治内容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情况,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及持证情况,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及持证情况,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㈢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在建工程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在建工程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起分开设置等。
四、实施步骤
㈠排查整改阶段(2012年月8日至月31日)。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逐一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迅速加以整治,做到排查不留盲区、整治不留死角。同时要做好排查、整改记录,撰写火灾隐患自查报告,建立电子档案,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是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火灾排查整治工作逐级负责制,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火灾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完善消防重点单位灭火应急预案,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危害性、典型火灾案例和专项治理先进经验,跟踪报道专项治理动态,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是严肃纪律。市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依据《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对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办,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七个一律”。即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同时,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还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健立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本着边排查、边整改、边建设的原则,立足抓当前管长远,将此次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治理工作与扎实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相结合,与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相结合,建立单位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