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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常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
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市公管委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定的事项,牵头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受理举报投诉和咨询,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事项及时作出处理。
不取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直接具体监管职责。市公管办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内交易活动只有监督权,市公管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时。没有行政执法权。
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相关配套服务,第八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统一服务平台和唯一指定场所。为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中介代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实时监督工作,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按照各自职责权限,第九条市发改、财政、住建、水务、交通、卫生、国资、国土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直接具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市公管办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工作。
重点督促各单位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条市监察局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察。督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服务职责。
严格依法办事,第十一条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交易范围
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第十二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1依法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水利、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供水、供气、管线铺设、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及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3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4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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