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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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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教育收费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行为,不断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认真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力争使2012年违规收费举报、案件和金额进一步下降,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部门

(一)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和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为重点,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严格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责任,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审计厅配合)

3、各级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职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落实中职教育收费、资助和免收学费等政策规定,未经批准,中职教育不得收取除学费、住宿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4、加强对涉及教育事业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中职助学金、免学费资金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进审计结果公开。(省财政厅牵头,省审计厅、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二)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2、按照教育部要求,2011年上半年制订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省教育厅)

3、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4、学校接受的正常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省教育厅)

(三)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1、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2、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配合)

3、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管理。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物价局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纠风办配合)。

4、幼儿园(所)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违规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名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四)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1、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等环节的监管,继续开展对盗版教辅材料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行为,切实提高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印质量。(省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不得强迫学校订购教辅材料。(省教育厅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纠风办配合)

3、严格规范教辅材料价格。(省物价局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纠风办配合)

4、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严禁搭售、摊派、强行征订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省新闻出版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五)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成果,加大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规定,切实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禁止和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的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2、严格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纠正国家机构、有关组织利用财政性经费和非闲置性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配合)

3、教师在民办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纠正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双重身份问题。(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配合)

4、对至今清理规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学校,或仍未达到民办学校标准要求的学校,从2011年春季开学开始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5、制定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加大对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力度。(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六)严格执行并逐步调整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1、继续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30%。(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配合)

2、各地要加大政府投入,完善高中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制订并落实生均拨款标准,积极化解学校债务。(省财政厅牵头,省教育厅配合)

(七)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高等学校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开办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违规收费,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1、进一步扩大招生信息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形式,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对考生资格、录取信息、学费标准等及时进行公示。(省教育厅)

2、在听证会基础上,制定《湖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普通高校中外合作艺术类办学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

3、严格规范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学考试收费行为,严禁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4、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加强高校研究生收费管理,严禁向计划内研究生收取学费。(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5、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按管理权限经批准的中外合作项目,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高校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坚决取缔越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配合)

6、要加强高校示范性软件学院项目和收费的监管,坚决纠正违规审批和乱收费行为。(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配合)

7、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8、严禁高校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物价局配合)

(八)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积极推进源头治理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要结合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努力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努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

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的问题。(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2、继续稳定各级各类公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3、按照国家文件精神,抓紧制订完善湖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管理要求,切实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禁止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侵害学生利益。(省物价局牵头,省纠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配合)

(九)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法纪教育,提高教育系统干部、教职工法纪意识和政策执行力。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培训计划,对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培训,使教育系统干部和教职工学法、懂法、守法、守纪,受到法纪教育,不断地提高法纪意识和政策执行力,真正做到依法治校,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教育厅牵头,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推动作用。

当前,随着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治理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治理任务更加艰巨和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切实理顺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强化职责,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增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发挥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职能作用,全面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本地区教育建康发展,深入推进本地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

(二)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各地要结合治理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层次不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全面系统的宣传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大力宣传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客观反映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努力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完善学校招生、收费信息公开制度。将教育收费范围、项目、标准,程序、政策依据和举报电话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关注的学校招生、收费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并依托信息技术,推进各部门协同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全面接受监督。

(三)加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带动作用。

各地要以深化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为载体,不断健全完善教育收费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教育收费的管理创新。已授予“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的地方要带头执行教育收费规定,认真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真正发挥示范作用和带头作用。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措施,深入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落实定期检查督促和创建情况通报制度,促进创建活动进一步取得成效。

(四)加强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警示作用。

教育、纠风、监察、财政、物价、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坚持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抓住开学、期中、期末、假期等重点时段,采取重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开展检查工作,及时掌握学校收费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将适时通报乱收费举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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