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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全民禁毒宣传月黑板报宣传资料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6-30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在新的条例中,新增对自愿戒毒的不予以处罚、社区戒毒需签协议、戒毒人员信息被泄露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作为我国禁毒法的配套

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在新的条例中,新增对自愿戒毒的不予以处罚、社区戒毒需签协议、戒毒人员信息被泄露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作为我国禁毒法的配套法规,《戒毒条例》以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明确了责任主体以及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吸毒人员主动戒毒 不予处罚

旧的《强制戒毒办法》中没有提及自愿戒毒这一项,而新的《戒毒条例》对自愿戒毒作了原则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吸毒人员主动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考虑到自愿戒毒与公安机关责令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的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等戒毒措施存在较大区别,为了体现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关爱,引导其积极、主动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戒毒条例》对新模式帮助戒毒人员戒断毒瘾予以了很好的体现。除了规定三位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外,条例还强调,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为了进一步保障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条例还作出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参加戒毒康复场所组织的生产劳动应给予劳动报酬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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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是为了配合新的戒毒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它最大的亮点就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说。

根据《戒毒条例》,我国的戒毒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我们过去的戒毒形式比较单一,一旦发现就需强制戒毒。现在更加注重尊重吸毒人员的基本权利,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李文君说。

“戒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违法者要处罚,病人和受害者更应教育和救治,所以教育和救治应放在首位。”李文君说,正是从这一考虑出发,探索出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为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

“过去我们把复吸率高、戒断巩固率低更多地归于吸毒者本人或毒品本身,认为是吸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强导致的。从这次条例的规定中,我们也能注意到一个倾向,就是改变了这样的认识,纠正了过去对吸毒者本人身份的认定,更加强调科学戒毒。”李文君说。

李文君指出,吸毒成瘾是很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有心理、生理因素,也有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且目前医疗上的治疗机制还不是十分清楚,毒品对心理产生怎样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摸清。因此,不能只进行躯体的治疗,或者简单靠戒毒人员的意志力戒毒,应该科学戒毒,采取职业康复或者社会康复技术,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强制隔离戒毒 期限为两年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禁毒法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新的条例还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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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将强制戒毒期限延长,也是为更有效戒除吸毒人员的毒瘾和心瘾。

“如此看来,一名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可因人而异视情况而定,主要取决于吸毒者本人吸食毒品的种类、成瘾的程度和个人戒毒的状况。根据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帮助戒毒人员‘量身定做’一个科学的戒毒方案。”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同时表示,这样的规定延长了戒毒的周期,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使戒毒的各个阶段紧密衔接,为戒毒人员提供了一个全程的法律保障,有利于他们一步紧接着一步戒毒,避免半途而废,最终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 也要签协议

在《戒毒条例》中,将社区戒毒加入其中,社区戒毒是禁毒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戒毒措施。条例规定(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测,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此外,条例还对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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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社区资源,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家庭的作用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有效落实新的戒毒制度,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建立戒毒人员社会监控、帮教机制,落实社区戒毒力量和帮教措施。“关于戒毒力量专职化的规定也是条例的一个亮点。”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文君表示,只有从立法层面予以保障,才能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开展,从而更有效地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

戒毒人员信息保密

和旧的《强制戒毒办法》不同,新条例对戒毒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条例规定,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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