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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
我公司曾于200X年年底与贵公司签订“XX合同”,并已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同时已经收到了合同约定的总货款XXX元中的50%,即XX元。根据“XX合同”第X条之约定,贵公司目前尚应支付第4、5款之货款,合计XX元货款,因贵公司人事变动等原因,造成相关款项的延误,本公司已给予了一定的谅解与忍让。现本公司,特发催款函,敦促贵公司能尽快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贵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公司保留追究贵公司违约的权利。
此致
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