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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公司:
因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胡志海律师依法接受广州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其清收货款,现致函如下:
贵公司向广州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订购玻璃制品,广州市蓝欣玻璃有限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完全正确履行交货义务,贵公司理应在2007年8月15日前结清全部款项共计:203543元,但贵公司并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期间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货款,至今贵公司仍拖欠余款73543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9118.82元。承办律师依法敦促贵公司见函后于2008年7月30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承办律师将根据的蓝欣玻璃有限公司委托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贵公司的付款责任与违约责任。诚望贵公司三思。
顺致商祺!
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
附:XXXX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承办律师:XXX律师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