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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泰安市泰山区某村。
案由与要求:
申请人与被告泰安市某医院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讼被告泰安市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
此致
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签名或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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