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两起“天降菜刀”案的查处论是否增设“高空抛掷物品”罪
时间: 2020-07-30 18:30:21 来源:由两起“天降菜刀 作者: 由两起“天降再说,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草案”规定,只要“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就应当“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势必导致刑法中有关同类犯罪构成要件上的不协调。
因此,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要求,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一是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四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是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六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应当说,上述司法解释较好地解决了对于有关“高空抛掷物品”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体现了我国刑法有关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与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是一脉相承的,故完全没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已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再增设一个“高空抛掷物品罪”。
笔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自1997年刑法“大修”以来至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颁布,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总数已由412个增加到469个。在各类有关刑法修改与完善的研讨会上,在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中,人们总能看到不少热衷于“入刑”的立法建议——继“醉驾入刑”后,接二连三就有“毒驾入刑”“精神病驾入刑”“票贩子入刑”之类的呼声(无锡桥梁垮塌事件后已有“超载入刑”的呼声),仿佛刑罚成了国家治理社会的唯一手段,从而淡化了本属于行政的基本职能(如对酒后驾驶、拖欠工资、药品质量、职业打假索赔等)的正常行使——毫无疑问,这种现象,在立法工作中是值得深思的。
(作者单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十编辑部)
原文标题:罗书平:由两起“天降菜刀”案的查处论是否增设“高空抛掷物品”罪——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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