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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

时间: 2020-07-23 03:19:15 来源:父母资助,是赠与 作者: 父母资助,是

被告段先生则认为,银行取款凭证签字虽系妻子所签,但这证明不了钱的去向。即使钱被妻子所用,但这属于父母对其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属于无偿的赠与,且钱属于种类物,赠与行为在取款时就已完成了交付,不存在撤销的条件,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院认为二原告与其女儿汤女士虽无书面借据,但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两次借款数额都不大,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未书写欠据。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且较为普遍,并且二原告已向法庭提交其与汤女士借贷关系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二原告与汤女士存在借款关系。对于被告关于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资金流向的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举证责任应为被告,因其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查证,住房贷款及住院治疗费用确系汤女士所支付,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因此二原告与汤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被告关于涉案款项系二原告给付其女儿汤女士的经济帮助,属于无偿赠与行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对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均未作出约定,故本案借款应为无息借款,且可随时要求履行。因借款发生在汤女士与被告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汤女士已故,因此被告段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先生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1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文娇表示,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也正因为如此,往往被很多人理解为父母的经济帮助,属于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即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则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否则,无疑是在社会上鼓励“啃老”行为,这与当前主流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因此,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为其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法律对此亦是不支持的。所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帮助,双方成立的应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无偿的赠与法律关系,故本案段先生应当偿还上述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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