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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该担何责

时间: 2020-07-22 08:53:01 来源:损害未成年人网络 作者: 损害未成年人

慕婷婷

为给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营造健康的上网环境,国家网信办近日开启了为期2个月的“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那么,如果网站存在发布有害信息、游戏平台防沉迷措施不到位、诱导未成年人充值消费等问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情形 1

网站发布有害信息该承担何种责任?

小刚的妈妈最近发现孩子特别热衷于某个网课学习平台,起初她十分欣慰,觉得孩子学习热情高,后来慢慢发现不太对劲。小刚每天花大量时间浏览该网站,但要问起学到了什么,他却总是答不上来。后来妈妈打开该自称“青少年专业网课平台”的网站,竟发现网站页面不断向浏览者推送网络游戏、低俗小说、娱乐直播等不良广告信息,并有诱导青少年浏览者点击、跳转至淫秽色情、赌博诈骗等有害页面的行为,严重影响孩子身心发展。小刚的妈妈觉得十分气愤,当即向不良信息举报平台投诉,后该网站被相关部门责令改正。

法官释疑

我国对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安全问题一直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均规定了破坏未成年人网络环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现我国对侵犯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行为所采取的高压态度。

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循一定义务。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网络运营者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没有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还专门规定了向未成年人传播有害信息、作品的惩戒措施,该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六十四规定:我国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如有违反,则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如果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自身义务,在网站上发布或传输有害信息,或者打着“免费网课”的名义对青少年实施有害信息输入的,必将受到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情形 2

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该承担何种责任?

小浩上高中后开始住校,其母担心孩子不适应在校生活,便给他的手机关联了自己的网银账号,以方便孩子的吃穿用度。但没过多久,妈妈就发现小浩开始频繁的刷卡付费,问他买了什么也支支吾吾。学校老师反映,小浩最近学习成绩下降,精神恍惚。经反复询问,小浩承认自己一直观看某网络直播平台,上面经常发布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尺度直播视频或者血腥暴力视频,且部分主播有诱导未成年人在排行榜等区域刷量控评、大额打赏消费的情况。后来,小浩的妈妈将该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现其监护人对小浩的打赏行为不予认可,判令该直播平台返还相应财产。

法官释疑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将于明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未经监护人追认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大额消费、打赏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相关网络平台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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