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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是怎样办成铁案的?到现场去,从细节挖,用担当办

时间: 2020-09-08 08:51:47 来源:命案是怎样办成铁 作者: 命案是怎样办

“该案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能否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审查有效建构起闭合的证据锁链,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杭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告诉记者,本案案发地时空环境非常特殊,桥梁所在水下最深处达百米,桥面距离水面将近20米,被害人加上铁笼的总重约300斤左右,且有证据表明铁笼被手铐铐住。因此,如果被害人被装入铁笼内抛入水库,被害人没有获救或者自救的可能性,生还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也就是说,只要在案证据能充分证实被告人胡某等人实施了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抛入水库的行为,就可以确认被害人已经遇害。尸体的发现与否在该案中并非认定被害人遇害的必要条件,其意义更多在于进一步印证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市检察院承办人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尤为注重审查被告人有罪供述中是否包含非亲历现场而不能获知的细节,即对内知性证据的审查。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金某在供述中提到,其与胡某等人一同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推入水库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溜坡,金某迅速上车准备拉手刹。此时,他听到重物撞击水面的声音,回头发现铁笼不见了,且其在案发当晚驾驶车辆在桥上完成掉头,共打了两把方向盘。

“被告人金某提到两个重要的不可能为外人所知的细节:一是车辆发生溜坡,二是现场车辆掉头需要打两把方向盘。”该承办人表示,为验证金某供述的真实性,承办人与公安干警一起就上述情况进行了侦查实验。“实验印证了金某供述中的内知性情节。事实上,最终打捞到装有被害人尸体铁笼的位置正是位于该车辆所停靠桥墩附近的83米水底。”

在这起仅有间接证据的命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详细的证据审查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

准确把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注重完善证据体系,注重补正瑕疵证据,在办理没有直接证据的命案过程中尤为关键。江苏省检察机关全面分析了故意杀人案件常见发案类型、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总结审查经验,编写了《故意杀人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此外,还对该省一审判处死刑(死缓)未上诉的案件进行阅卷审查,探索对死刑案件监督全覆盖。

“目前,我们已初步建立省级命案案例库,其中包括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好的、彰显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的、退回补充侦查有效果的各类典型命案案例上百余件。”陕西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洋介绍,为严格规范命案办理,该省重罪检察部门还在审查报告中增设了被害人家庭情况及亲属对本案的诉求情况、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讨论情况、与案件承办法官的沟通情况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况等内容。

浙江省检察机关注重利用客观性证据丰富审查视角,多角度印证在案证据,增强大数据挖掘运用意识,提升对住宿、交通、银行、网管、工商登记、监控视频、通讯信息等证据的收集、整合分析、审查判断能力。

用担当办——“命案一起都不能错”

“‘命案一起都不能错’体现的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在2020年第三期重罪检察实务讲堂结束时强调。今年7月,第二检察厅围绕命案主题,举行了两次讲堂活动,分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授课。同时,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多次邀请刑侦法医等专家进行授课。

在采访中,第二检察厅的一位检察官表示,对于元明厅长提出的“重罪检察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在命案侦破中如何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坚定支持公安机关侦破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要求,他印象深刻。

为构建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印证体系,防止案件“带病受理”,多地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健全命案办理机制。

江苏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会签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与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定期联系沟通,研究解决全省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为该省各级检察院规范、有序介入侦查提供制度依据。

河南省检察机关采取了“侦查终结前会商制度”。“在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察微析疑,梳理出证据存在的7类34处疑点,在捕后邀请公安机关对需要继续侦查的必要性证据进行会商,并按照庭审标准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前因、被害人过错、打斗过程以及到案经过等侦查取证。”河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敬慧表示,该项制度实行以来,全省命案退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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