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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时间: 2020-08-28 19:22:10 来源:普法宣传 |《中 作者: 普法宣传 |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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