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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实施方案

时间: 2020-08-22 08:09:01 来源:全过程工程造价咨 作者: 全过程工程造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 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在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四)、确定具体的司法鉴定人 根据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五)、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以上程序之后,进入了司法鉴定的中心程序。在此只要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的基本准则,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依据,这样就可以做出初步的鉴定结果,进入到下一程序。

(六)、审核初步鉴定结果 根据程序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一个被选中的造价咨询机构作为被委托人,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因此初步鉴定结果出来后,需要进行仔细的复核(这种复核不仅是数据、依据的复核,还包括程序的复核),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七)、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这里要注意,鉴定文书送达委托人后,需要委托人出具签收证明,以防止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纷争。

(八)、归档保管 根据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以备查验。

第二部分:项目目标控制措施

四、服务质量承诺和保证措施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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