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五次女子告民政局胜诉 可她还是不能结婚
时间: 2020-08-21 08:06:46 来源:“被结婚”五次女 作者: “被结婚”五此后,尚尚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5地民政部门撤销相关的虚假婚姻登记信息。遭拒后,她向公安机关报案。
尚尚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报案后,取得了一些进展。
河北省公安机关给民政局出了份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销了尚尚与王某、与杜某涛的结婚登记信息;
因安徽界首市的尹某已去世,界首法院判尚尚的婚姻登记是无效行为;
而山东邹城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尚尚的诉讼请求;
如东县民政局答复尚尚其没有撤销权限。
尚尚于是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尚尚称,其实她本意并不想起诉,因为起诉需要立案、审查、开庭,花费很长时间。“我一心想着要在孩子出生前拿到结婚证,想通过沟通,民政局能帮我撤销结婚登记信息是最好的,但经过一个月的沟通,没有结果只能起诉。”
尚尚之前是一名销售员,年底正是最忙的时候,为了跟进事情进展,不得不把工作辞了。为了省钱,她自己学写起诉书,每天都处于焦虑状态。“医生说我这个年纪怀孕,本身就属于高龄产妇,到处跑情绪也不稳定,对宝宝很不好。”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法官给她建议,可以网上立案,避免奔跑。“现在只有男友一个人工作维持家庭开销,我们有房贷、车贷,实在没有多余的钱请律师。”尚尚回忆那段日子说:“真的很委屈,一次一次碰壁心力交瘁 !”
与她“结婚”的江苏男子疑似被骗婚
受理该案后,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王锦辉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王锦辉告诉紫牛新闻记者,他们拿着尚尚2005年及2019年的照片给沈某某辨认,沈某某当即表示并不认识尚尚。王锦辉又找到沈某某的家人、邻居核实,他们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尚并非2005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冒名女子。
沈某某称跟自己结婚的女子早已不知去向。当年,沈某某在南通一菜市场认识了一个朋友,朋友给他介绍了一位河南女子,该女子有个腿患残疾的哥哥。没多久,沈某某就与该女子商议结婚。“她哥哥提出要一万元彩礼。”沈某某并未犹豫就答应了。婚姻登记后两三个星期,沈某某跟新婚妻子提出可以把户口迁过来,妻子也爽快地答应了。
沈某某和大舅子一起回河南帮妻子迁户口途中,腿患残疾的大舅子居然在服务区跑掉了。沈某某接到家里电话,称他的新婚妻子也跑了。沈某某去派出所报人口失踪,警方回复称身份信息是对的,但照片不对,身份证系伪造。2010年,沈某某找了新女友准备结婚,于是诉讼到如东法院拿到了离婚判决,他凭离婚判决到婚姻登记处登记了结婚。
南通当地法院判民政局删除错误登记
紫牛新闻记者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获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尚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尚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尚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尚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
该案审判长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副院长张志新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告遭遇他人冒用身份信息与沈某某到如东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原告毫不知情。被告对他人冒用原告身份进行登记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不予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律认识有偏差和撤销权限问题。被告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只有双方受胁迫的情况下”才能撤销,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操作人员无权限撤销。
“实际上被告也想解决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法院判决途径来解决。” 张院长介绍,我国婚姻登记有个前提是双方自愿,被告片面地认为“只有受胁迫情况下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才能撤销,而法院认为原告在不知情也不认识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登记成婚姻的一方,这种虚假登记的信息比“胁迫”更为严重。“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应该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张副院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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