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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长文法评」细说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时间: 2020-08-19 04:04:13 来源:「奇案」「长文法 作者: 「奇案」「长

这部分法学家的意思是这样的:判决案件的时候,首先要依靠法律条文,只有没有条文的时候才能依据法律原则让法官按自己意思判决(自由裁量权,不过也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明明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却依据原则判决,怎么你法官比法还大?其次按照法律规定来看,遗嘱中的主体和内容都合法,黄某是成年人能为自己负责,也确实是自愿给的;张某也没有谋杀遗嘱人(黄某)或者谋杀其他继承人(蒋某和黄某儿子黄勇)等等其他出格的行为,具有受遗赠人的身份(有这些行为还想要遗产?);而且黄某遗嘱说了给张某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就连房子也注明了给的是自己所有的份额,从上到下没有违法的地方,你法官凭什么一句“公序良俗原则”就给人遗嘱废了?明明有法律规定你不用,你越过法律规定用法律原则按自己意思判,这口子一开以后其他法院都这样干,那法律还不形同虚设?

不出意料,这番意见一经发表就受到了广泛批评,有民众指责这群法学家“读书读没了廉耻”,竟敢为小三说话,多家媒体也进行诘问: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时候难道就得“明知故犯”?很快另一群法学家发表了观点。(同样想看人话往下拉)

他们认为:本案遗赠人未与被告解除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原告非法同居,其行为不仅为社会道德所不齿,更严重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所以黄永彬将财产遗赠给原告张学英的行为不仅不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时也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并且还在精神上对蒋伦芳造成损害。本案中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做法属于对法律原则的正确适用,实现了填补法律规则造成的漏洞的作用。英国法学家哈耶克认为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条文可知民法立法旨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遗赠人黄永彬将财产遗赠给婚姻“第三者”即本案中原告张学英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此时如果按照“适用法律原则前必须先穷尽法律规则”的思想满足张学英诉求,就是和民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属于遵守法律的形式与实现立法目的的实质之间的本末倒置。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东京审判过程中,部分被告人以军人必须服从和执行执行上级命令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为其罪责进行辩护,如果死板适用法律规则将导致一大批战犯无法被处罚或出现罚不当罪的情况,等于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其在战争中做出的反人类行为。此时为了维护正义就要运用法律原则对战犯的行为进行追究,再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这样才能体现正义,才能实现法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维护社会公平稳定的立法目的。

翻译成人话就是:这群法学家认为,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有的条文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产生的,现在你条文出了纰漏不能维护社会正义了,你明明知道这个情况你难道还要坚持按条文处理?何其迂腐!逻辑类似于,敌敌畏是为了杀虫诞生的,你明知道这个人买敌敌畏不是为了杀虫而是为了自杀,因为法律规定了买方给钱卖方就得给货,所以他给了你钱你就把敌敌畏给他?要是按照条文把遗产判给小三,这口子开了以后有多少小三会去跟原配抢遗产?这对社会风气是个多大的打击?(简直就是未来的彭宇案!)

双方可持己见,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但是该案已然板上钉钉。二审维持原判,张某一分钱都没有拿到。官司打了两年,到头来张某竹篮打水一场空,有人说她罪有应得,有人觉得她劳心劳力照顾黄某晚年,不像是谋财之辈,不该落得个空空如也的下场。即便到了今天,提起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这个案子都是绕不开的经典案例。无奈,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本就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矛盾,处理这个矛盾的每一步都会被后世反复琢磨,或萧规曹随,或汲取教训,总不会轻易放过。黄永彬、蒋伦芳、张学英这三个普通人的名字将会以这种方式一直留在各种教材和论文里,为一代又一代法学生熟知,并继续被讨论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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