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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骑车捡走一箱农药,失主追赶时车祸身亡!法院判决来了

时间: 2020-08-15 01:40:42 来源:大妈骑车捡走一箱 作者: 大妈骑车捡走

江苏宜兴一位史大妈在路上捡走一个装有货物的纸箱,纸箱主人马某骑车追赶时遇车祸身亡,马某家属将史大妈告上法庭,追责索赔32万余元。

2018年1月,法院一审驳回马某家属的诉求,判决大妈无需赔偿。

2018年5月,马某家属上诉至无锡市中院。二审改判大妈捡拾行为与失主死亡存在因果,需赔偿32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大妈不服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日前,江苏省高院维持二审判决结果。

8月13日,死者女儿马女士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虽然最终判了她赔偿,但是这件事里真的没有赢家。”

大妈路上捡走一个箱子

失主追赶时出车祸身亡

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还原了事发当天史女士和马某的行动路径。

2017年9月13日13时03分左右,马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停靠在宜兴市荆溪路与交叉路口处,车旁放置了一个箱子,史女士骑电瓶车经过时,将箱子捡到自己电瓶车踏板上,然后骑车走了。

随后,马某从农用三轮车的驾驶室下车,沿史女士离开的方向一路小跑追赶,但没有追上只得停下来。

当天13时34分,马某拨打110报警称“我车子坏了停在这里的,有辆电瓶车路过我车子边上,把我放在车旁边的一桶材料拿走了,我想要调取监控看看,民警可以先与我联系一下。”

同时,马某借用了朋友的摩托车继续追赶史女士,13时35分许,与一辆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马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交警分析认为,马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车辆驶向路边,撞到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马某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故确认马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大妈自述:捡走箱子后没看到有人追

9月14日,史女士来到宜兴市开发区派出所,陈述了她事发当天拿走马某箱子的过程。史女士自述,9月13日,她骑电动车经过诸桥路和十字路口时,看到马路中间有一只长方形的白色箱子,四周什么东西都没有,只有北面红绿灯处有一辆车停在旁边。于是,她就把箱子捡走了,之后没看到有人追,也没听到有人喊。到家后,她仔细看了箱子发现里面是农药,就把农药送给了小区的邻居。

一审判决大妈无需赔偿:

捡拾行为与失主车祸没有因果关系

2018年1月,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史大妈捡纸箱和失主车祸没有因果关系,无需赔偿。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在一审判决书中看到,宜兴市人民法院认定,事发当天,马某在发现史女士捡走农药箱后立即下车追赶,因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马某来不及请求有关部门介入,依靠自己的力量寻回失物,属于典型的自力救济行为。

在具有现实紧迫性的情况下,马某对路面的注意义务可能会随之降低。后马某因追赶未果,又从他人处借来摩托车寻找史女士。此时,现实紧迫性已经消除,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后,马某应当恢复对路面的动态观察能力,对于自身的安全驾驶也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同时,马某也已向公安部门报警,寻求公力救济途径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从对事发的整个过程分析,史女士的捡拾行为与马某的死亡后果,虽然在时间上先后发生,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马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未能谨慎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同时认为,史女士辩称其捡拾农药箱是为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这一理由过于牵强,与其在开发区派出所的相关陈述也不一致,法院不予采信。史女士的捡拾行为虽不为社会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所提倡,违反了通常的道德观念和义务,但由于该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马某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马某家属要求史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大妈赔偿32万:

捡拾行为与失主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018年5月,死者女儿马女士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无锡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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