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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疏忽

时间: 2020-08-12 06:29:33 来源:致命的疏忽 作者: 致命的疏忽

一位当地工作人员向记者举例:“这就和儿童溺水一样,每到暑期就强调要家长注意教育和监管,预防孩子溺水,但每年还是出现类似的事件。”

2012年4月,国务院发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但上述条例所称校车,是指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一些辅导机构常使用社会车辆接送学生,因缺乏管理和规范,车辆及驾驶员水平大都参差不齐,仍是监管的难点。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去年梳理多起案例判决书及公开报道后发现,多份判决书显示,此类案件涉及的罪名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的判决结果多是缓刑。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同时适用缓刑。

有专家认为,相关人员明知幼儿更需要关注保护,稍加留心就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可还是将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无论如何都无法评价为“情节较轻”。

“因为我的大意,没给‘旺仔’拴好狗绳子,结果闹出一场车祸……可怜的小家伙,骨盆脱臼加骨折……都怪我。”

2013年3月26日,蒋某华曾在QQ空间这样表达对爱犬受伤的愧疚。7年后,她的又一次疏忽,带走的是一个人的生命。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文并摄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球儿童安全组织2017年联合发布的《中国青少年儿童伤害现状回顾报告》显示,中国儿童伤害最为高发的时间段为七八月,占到全年的20%。中国儿童意外死亡率排名第一的是溺水,占据1-14岁儿童意外死亡事件的50%,排名第二的就是道路交通伤害。

事实上,类似的幼童遗忘校车致死事件屡有发生。一个月前,广东遂溪一名5岁幼儿在上午乘坐校车时,被遗留在车里,直到下午才被发现。去年5月23日,湖北省通城县一名3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去年5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名4岁半的男童经历了同样的“被遗忘”。这些孩子最终都失去了生命。早在2007年5月至9月,全国就有4起此类事件的公开报道。

2017年,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赵文松对35起儿童被遗忘车内造成的事故进行了分析。他发现,类似事故的发生时间集中于5-7月,主要年龄为3-5岁儿童。这一年龄段的儿童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又不像更小年龄的婴幼儿会引起家长和校方全时段关注。绝大多数导致儿童在车内受伤、死亡的原因均为“热射病”,儿童在高温环境下体温上升、体内水分散失的速度远比成年人快,体温达到41.7摄氏度时就可导致死亡,而夏季车内温度可达52摄氏度以上;除了“热射病”之外,还伴有其他一些伤害,例如窒息和中毒。

他还发现,儿童被遗忘校车内事故的死亡率高于私家车的情况,一个很显著的原因是校车有专门停放区域,很难有人发现被困儿童;被困私家车的儿童有时会因交警及路人的发现而得救。

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曾发布通知,要求使用校车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跟车教师负责在幼儿上下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驾驶员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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