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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有望今年提请审议 推动解决“养而不教”问题

时间: 2020-08-11 08:05:39 来源:家庭教育法草案有 作者: 家庭教育法草

除了把握好尺度外,“压实父母责任”的另一个难点,是如何作出有层次、有递进、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相关单位和部门在采取一系列干预措施之后,仍然存在拒不实施家庭教育或者家庭教育实施不当的行为,这个时候,如何通过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让父母正常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成为本法的难点。”苑宁宁说。

苑宁宁认为,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是不得已时才动用的手段。而且,惩罚不是目的,目的是通过这些措施让监护人知错就改,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从而实现立法的初衷。

“需要指出的是,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家长素质。”周洪宇说。

必要时国家应进行干预

在家庭教育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政府、学校、社会也要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国家还要在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及时干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家庭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家庭教育是家庭内部的事务,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应当尊重监护人的自主性,并且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以提升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水平;另一方面,家庭教育培养的是未来的建设者,如果培养不好,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和利益,甚至还会危害社会,因此,这就要求国家在家庭教育出现严重问题时,用强制性手段介入。”苑宁宁说。

苑宁宁认为,考虑到家庭教育具有私密性和公共性的双重特征,家庭教育立法应当确定这样的法律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周洪宇同样认为,家庭教育法在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的同时,要明确政府、学校等相关主体的责任,从而确保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责任。应对农村地区的家庭教育给予更多的支持与投入;对于留守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等家庭教育问题,应有专门的条款对其给予特殊关照。”周洪宇说。

【编辑:卞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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