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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外贸企业都应该知道的海关稽查

时间: 2020-08-06 21:40:28 来源:每个外贸企业都应 作者: 每个外贸企业

2. 检查场所。当海关稽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对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进出口货物存放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等。检查结束后,被稽查人代表应在海关工作人员填写的《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

3. 查封、扣押

海关稽查人员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4.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稽查

5. 限期改正。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报关注册登记;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海关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制发《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征求被稽查人意见。

被稽查人在收到《海关稽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意见。

海关在收到稽查组的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稽查结束。

海关在稽查中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予以立案调查。

二 主动披露制度简介

(一) 主动披露适用情形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2. 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3. 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披露基本程序

1. 企业对进出口活动开展自查时发现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主动向海关提交《主动披露报告》,并随附有关帐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按海关要求补充证明材料。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 海关人员在《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上予以签收,并将签收单副本交企业留存。

3. 海关人员对《主动披露报告》有关事项进行核实。

4. 海关人员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开展实地核实或者启动稽查程序进行核实。

5. 主动披露接收部门: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工作由海关稽查部门承担。

(三) 主动披露的四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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