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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夫妻共同财产转化而来的股权,转让时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时间: 2020-08-06 20:08:01 来源:案例说法:夫妻共 作者: 案例说法:夫

本案中虽然该股权是由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的土地作价出资取得,该出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中可以主张分割土地使用权及股权价款,但是当该出资转化为股权形态时,其即具有了股权的综合性权利的性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属于公司内部事务,股权的内部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只需征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依据上述规定股东间转让股权,没有规定必需经夫或妻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被告王某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有效,无须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 即墨法院

编辑:王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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