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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对椎间盘突出手术的截瘫并发症,患者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时间: 2020-07-16 21:40:26 来源:医疗纠纷:对椎间 作者: 医疗纠纷:对

【摘要】孙某某因间歇性小腿疼痛,至被告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行胸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术后截瘫。2020年5月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身疾病和手术风险有一定的参与度。被告对原告手术,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使原告丧失了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其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原告脊髓损伤,原告的脊髓损伤属一级伤残。参考鉴定意见为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医院应承担50%的责任,合计赔偿517102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椎间盘突出,手术,知情权,选择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6日,原告孙某某因间歇性小腿疼痛,右侧偏重,至被告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处住院治疗,2018年10月12日,被告给原告在全麻下行胸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术,2019年1月23日出院,出院诊断:胸椎黄韧带骨化症、胸椎后纵韧带骨化症、胸椎间盘突出症(T11、12)。2019年1月24日、2月11日、3月13日,原告先后三次至x总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均为:截瘫(双下肢瘫痪)。

二.医方观点

被告对患者的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患方观点

原告孙某某因间歇性小腿疼痛,右侧偏重,就诊于被告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处,椎板后路减压术,术后第一时间推出手术室,原告出现下肢截瘫的症状。现原告双下肢截瘫,生活不能自理。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违反诊疗常规,使用了错误的诊疗方案,导致原告双下肢截瘫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原告截瘫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

四.鉴定意见

庭审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双方协商选定的鉴定机构x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用具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自身疾病为同等原因致原告的损害后果。原告的脊髓损伤属一级伤残。原告需完全护理依赖。原告需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以实际产生计算,出院后每月约需人民币1500元。原告需残疾辅助器具费1500元,轮椅及褥疮垫每五年更换一次。

五.律师意见

原告自身疾病有手术指征,其疾病和手术风险有一定的参与度。被告对原告行胸椎管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未尽充分的告知义务,使原告丧失了知情权和选择权,且其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原告脊髓损伤,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根据鉴定意见书并结合其同等原因的过错程度,酌定为50%的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0年5月6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034204元的50%为5171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付清给原告孙某某。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肿瘤篇:实际手术方式应与手术知情告知中手术方式一致。2.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3.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4.医疗纠纷:无适应症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植入心脏支架属于过度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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