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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学生身着校服独自买手机,效力如何判定?

时间: 2020-08-02 01:36:39 来源:初一学生身着校服 作者: 初一学生身着

手机魅力难挡,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以来,手机无疑成为广大学生们在家学习、娱乐、交流的必备工具。然而作为多数家长公认的学习大忌,未成年学生拥有手机一直被众多家长群明令禁止。由此导致悄悄积攒零花钱买手机的行为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时有发生。但不得不考虑的是未成年学生独自购买手机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效吗?

今年5月下旬的一天,身着校服的初一学生李某放学后怀揣着攒了两年的零花钱,独自去了某手机卖场。在询问了几家柜台后,李某都吃了闭门羹,老板见是孩子,都摆摆手打发了他。最后,他驻足在某品牌手机专卖店,终于如愿以偿购买了一款价值999元的手机。

虽然款式一般,但该部手机功能还算说得过去,起码看视频、玩游戏没有问题。李某每晚夜深人静时,躲在被窝里玩手机,爸妈还以为李某早就入睡了呢!大约半个月后,李某的父母才发现家里多了一部手机,此时手机已经被李某捯饬得多了几条细细的划痕。

知道此事后李某的母亲韩某气愤得立即到该手机专卖店,向柜台经理明确表示对其儿子李某购买手机的行为不予认可,要退还该手机并坚决要求手机专卖店退款,但遭到了该手机专卖店的拒绝,据黄某向法官描述,柜台经理还蹦出一句“卖给谁不是卖,谁给钱就卖给谁”。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韩某作为其儿子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以专卖店所属公司为被告向玄武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李某作为正在上初一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购买价值999元手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其判断和预见能力的范围,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李某身着校服去购买手机,手机专卖店对其是未成年事实应当知情,却依然将手机卖给李某。

同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李某购买手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范围,而应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即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其能否生效取决于李某母亲韩某的态度,韩某作为其儿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也可以拒绝追认使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本案中,韩某已经明确表示对其儿子李某购买手机的行为不予认可,故该购买手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李某的母亲韩某现要求退货,该手机专卖店理应为其办理退款手续。

但考虑到韩某要求退货发生在李某购买手机半个月之后,手机外观受到一定磨损,故最终经承办法官现场调解由专卖店退还手机款899元,双方退货退款后原告当即撤诉。

法官说法

作为经营者在面对未成年人独自购买商品时,不能仅考虑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互相达成合意就认为该笔买卖是合法有效的。还需要考虑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纯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经营者在售卖大额商品时,为了避免之后产生纠纷及损失,一定要做好相应审视。

本案中法官注意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商品利益间找到平衡点,调解解决本案,相对兼顾到公平原则,较好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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