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犯**罪的学生朋友圈曝光,留校察看真的合适吗?
时间: 2020-07-22 17:07:08 来源:大数据热点 作者: 浙大犯**罪**是**的刑事犯罪,起刑是三年。然而该案的具体案情法院未予公布,因法院认为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情形。但是为何其它**案都可以呢,这其中到底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这本是一个重罪,就算有减轻的可能,但也不会到达缓刑的地步,到了这个地步,基本上就是不予处罚了。试问法院和法官,此时考虑过受害人的感受吗?考虑过努某某的恶行给她带来的伤害吗?
《最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性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不管是法院,还是浙江大学,都考虑到了努某某犯罪性的轻重,而没有考虑到努某某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这明显不合法理,不合事实,也没有考虑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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