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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旗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决定在全旗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明确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事业单位包括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二、统计工作职责
(一)旗直属单位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科室,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二级单位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时上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二)各苏木镇(街道)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承担本地区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按要求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机构主管公共机构节能的科室,负责本单位及下级单位能源消耗统计汇总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也应依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各系统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汇总结果报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三、统计要求
(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表》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全国统计使用。统计表为季报表,报送时间为季后5日前。《市-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调查表》是检查各单位落实自治区公共机构-年节能计划的依据,各单位主管公共机构节能的部门应认真收集、填写、上报。上报时间为年5月15日。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帐,落实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三)统计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在填写报表时,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