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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正义到政治正义:休谟与洛克财产权理论之比较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 论文关键词:经济正义 政治正义 财产权利 论文摘要:财产权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范畴,它与国家权威的正当基础密切相关。以财产权利为逻辑起点.导引出政治正义,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确证政治道德基础的重要理路。休谟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这一理路的典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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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经济正义 政治正义 财产权利

论文摘要:财产权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范畴,它与国家权威的正当基础密切相关。以财产权利为逻辑起点.导引出政治正义,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确证政治道德基础的重要理路。休谟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是这一理路的典型代表.二者在财产权规则的生成机理、本质特征和实现途径等方面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差异。

究其原意,财产权本是一个经济学、法学概念,但在政治学中,它又是一个与国家正当性基础密切相关的理论范畴。从财产的正当占有之中寻求政治正义乃至国家权威的伦理根据.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确证政治道德基础的重要理路。洛克(JohnLocke)和休谟(DavidHume)的财产权——政治理论是这一理路的典型代表,它们从论证前政治状态下对财产占有的正当性人手,推演出政治权威的正当基础,

但二者的理论预设以及方法论的差异也导致了它们不同的理论后果。比较、分析洛克和休谟财产权理论的异同.既是了解双方政治理论精神的需要,也是考察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发展脉络的重要视角。

一、洛克:财产的最初占有何以正当

从财产的正当占有中寻求正义乃至国家根据的理论萌芽,是近代自然法学说的一个重要传统。作为近代自然法传统的集大成者.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始于对财产的最初占有的正当性的确证.即对共有之物的最初占有怎样形成对他人的排斥性权利。在洛克设定的自然状态中.最初的权利并不具有人际间的排他性,而只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对自然资源的享用权利。人们共同享有自然界一切可用资源以维系自己的生命.这种权利是每一个体都平等拥有的.每个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都不能排斥他人同样的权利。“土地上所有自然生产的果实和它所养活的兽类,既是自然自发地生产的,就都归人类所共有.而没有人对于这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东西原来就具有排斥其余人类的私人所有权。”那么,人们相互之间的排他性权利——对物品的私人占有即财产权利是怎样形成并且正当化的?对此,洛克提出了著名的劳动价值论,即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把劳动的价值掺入了自然物品之中,从而增加了物品的价值且改变了物品的性质,使得这一自己劳动的附属之物正当地归属自己所有.而别人如果要继续享有这一物品,就等于是侵犯了自己的正当权利。在洛克这里.劳动所产生的财产权是由人们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推导出来的,每个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

如果他在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中,掺进他自己无可争辩的所有物——劳动,那么对于这一被掺人了他的劳动的自然物.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因而它就成了他的财产。“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劳动转移了人们对自身的权利,使得人们对掺入自己劳动的物品也可以拥有权利。但这种界说并非没有问题:第一。即使劳动能够赋予财产占有以道德支持,那么对共有物品的私人占有是否会因导致排斥他人的同等占有而丧失其正当性呢?第二,劳动转移的权利是否有限度的约束?如果我的辛勤劳作使得一个果树硕果累累,那么我究竟是对果实拥有权利呢。还是进而可以排他性地占有这棵果树?对此。洛克首先强调,对自然状态中共有物品进行排他性占有不会排斥他人的同等占有,即便可能构成排斥。也不会导致他们利益的损害。因为根据自然法的指引.人们对财产的最初占有不是任意的、无限制的。而只是仅仅满足自己生活所必需,每个人在占有财产的时候必须为别人留下足够的、同样好的财产:后来,由于货币的发明和使用,人们可以积累更多的财产而同时又没有造成浪费:同时,由于占有带来的高效率,财产权实际上可以产生更多的物资、财富,以使别人从中获利。这样,共有物品的私人占有比它在属于共有状态时给人们带来的利益更大,即使没有占有任何物品的人们也会比当初财产共有时获利更大,或者由此所得到的补偿远远大于物品私有给自己带来的损失。也就是说.由于人的理性。他不会贪心地谋求占有无限的财富;由于人的聪明才智,排他性占有可能带来对所有人都有益的更好结果。"

从根本上讲.对洛克有关财产最初占有正当性的根本支撑来自于上帝的存在和他对人之理性的乐观假定。首先,上帝的存在是自然权利和劳动价值的根本源泉。洛克强调,造物主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不仅把利用一切资源以养护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了每一个人,而且也要求人们必须运用各种手段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当然,人用以保护自己生命的手段不是巧取豪夺,也不是坐享其成,而是通过劳动。换言之,上帝不养懒人,人必须通过劳动以维持自己的生存,而劳动则会形成对土地或其他物品的正当权利,这种权利无须任何人的同意和让与,它是一种根据上帝意志或自然法则而确定的权利。是一种别人无法干涉和侵犯的自然权利。当然,这种对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权利也是正当的。

其次。人的理性为财产的排他性占有提供了可能。霍布斯(ThomasHobbes)曾假定,自然状态的条件非常恶劣,资源相对稀缺而人性贪婪无度,为了一己之私不惜与同类爪牙相见。因此。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与狼一样紧张和激烈,必须求诸强权才能形成稳定的权利。但洛克认为,人们在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中面临的境况不像霍布斯想像得那样凶险,那是一种相对完美的状态,人们不会寻求超出自身必需之外的财物.加之财产占有带来的高效率,自然状态中的资源是相对充裕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会随之相对和平。在此基础上,仅仅为了避免某些不便或缺陷。人们才转让部分权利,把它们交与社会和国家:相应地。社会和国家的正当目的也不能超出公共福利之外,而应该限定在保障每个人的财产范围以内。

总之,按照洛克的思路。国家和政治权威的正当基础在于人们在签订契约时表达了愿意服从的意愿。人们之所以同意服从国家和政治权威,只不过是希望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护他们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自然权利。也即,自然权利构成了公共权力正当性的终极来源和根据,又由于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因此。财产占有正当性才真正构成了政治权威的正义基础。

二、休谟:正义规则的社会需求

在近代英国社会关于财产权问题方面。休谟提出了不同于洛克的另一条理论路径。这条路径并不企图证明对财产的最初占有的正当性.而是从社会本身对财产权制度或规则的需求开始的。

显然,休谟对洛克进行批判的哲学基础是比后者更彻底的经验主义。根据这一立场,休谟强调,虽然财产占有的正当性不可能回避“对财产的第一次分配”,即对财产的“最初占有”问题,但关键在于如何才能获得人们对财产第一次分配的确切知识?休谟指出:“最初占有权往往因为时间长久而成为暧昧不明,而且关于财产权所可能发生的许多争执,也就无法解决。在那种情况下,长期占有或时效(pre—scription)就自然地发生了作用,并且使一个人对于他所享有的任何东西获得充分的财产权。人类社会的本性不允许有任何很大程度的精确性;我们也不能永远追溯事物的最初起源,以便判定它们的现状。”[31548-549换言之,由经验和理性所限,对财产最初占有的追溯和论证都是不可能的。与其强求一个不可能的答案,莫如现实些,从“财物的现实占有何以会得到承认”角度来理解财产正当性问题。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休谟提出财产占有的三条基本规则。"

首先,确立财产稳定占有的相关规则对于人类社会是有益且必需的。休谟认为,霍布斯、洛克对社会和国家产生以前人类存在状态的假设过于极端化了。如果霍布斯的预设成真,则人类就根本不会存在,更加勿论正义和公理;如果自然状态真的像洛克描绘得那样美好,人们又何必要走出去?在休谟看来,原初社会的人们可能处于一种资源相对匮乏的状况,即人们所欲甚广,但可供满足的资源又不充足,于是,个人劳动所得就可能成为他人的索取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确立关于财产稳定占有的有效规则,则人类社会可能真的会堕入野蛮和孤立的状态,而即使最坏的社会情况也比这种状态强过许多倍。因此,必须找到确定相互财产关系的规则,以使某些人可以排他性地占有某些财物,而且这些规则必须能够保证对所有物的稳定占有。其次仅仅确立财产稳定占有的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处理财产在不同人之间进行流转的问题,即财产交换过程中的正当性问题。休谟指出,对社会而言,财产的稳定占有固然十分重要,但要想使之永远固定不变,保持原有财产分布状况是不可能的,也不符合人类的利益,所以必须要根据人类的需要适时地加以调整由于社会分工不同,某些人拥有了一些财产但却仍然需要其他的财物以满足自己更广泛的社会需求:一个无儿无女的人死后,他的亲戚们在继承其财产问题方面发生的争执,等等。在此情况下,“正义的规则就要在僵硬的稳定性和这种变化不定的调整办法之间、找寻一种中介。但是最合适的中介就是那个明显的方法,即:除了所有主同意将所有物和财产给予另外一个人之外,财物和财产永远应当是稳定的”[31s弘。也就是说,除了所有者的同意外,任何其他的财产转移都不能被视为正当的。第三,履行许诺是财产交换、占有正当性的根本保障。如果人们愿意达成协议稳定对财产的占有和经同意而进行财产的转移,但后来却不愿履行自己的承诺,那么整个财产权规则体系就会立刻坍塌,人类不得不回到野蛮状态。所以,履行承诺是任何协议都必然要求的一条基本规则。

休谟强调,财产权规则并不像社会契约那样是一蹴而就的,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人性又自私,不遵守承诺可能是常有之事。但在经历了无数次破坏规则所导致的不便之后,人们最终会认可这些给自身带来好处的社会规则。同时,这些规则的社会产生形成过程必然伴随着人类道德机制的发生逻辑,正义原则也不是先验的产物,而是源自人们对这些社会规则效用的感觉和认知,正是这些感觉和认知使得人们认为遵守这些规贝0是好的,违反这些规则从而导致危及自身的利益是不好的,即产生了正义的道德感。换言之,正义感是与财产权规则相伴而生的,它之所以能够产生普遍的约束力,原因是人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切,而恰恰在正义的基础之E.产才又规则才能获得更强的道德力量及其普遍性。也即只有在正义的基础上,财产权规则才能真正得到说明,而具有普遍道德约束力的财产权规则恰恰体现了正义的基本要求。进言之,相互尊重财产占有、合法转让、履行契约等也是正义的基本规则。

既然财产和正义规则是人类社会所必需的,那么,人类是否会普遍认识到正义规则的益处,即或认识到这种益处,是否能够自觉遵守这些规则?或者说,作为一种人为之德的正义,怎样保证其对人们的普遍约束力?休谟认为,由于人l生的自私和短视,如果没有更强有力的约束,这种自然的正义规则不会自动地为人们所遵守。因此,必须建立政府,用它的力量来迫使人们遵守正义规则,惩罚破坏正义规则的行为,以实现人们根本、长远的利益。当国家和政府等强制施行正义规则的政治性组织出现后,原本是自然法则的正义规则就转化为一种政治性、制度性的规则了,即自然正义转换为政治正义。这样,正义规则实质上分为两类:一类是调节社会财产权的自然正义规则,另一类是涉及政府权威正当性的政治正义规则。就政治正义而言,它的功用不是为了实现更高的人类目的或终极价值,而是使维系社会稳定本身所必需的普遍规则得到切实执行。政治正义规则及其组织是自私的人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做出的某种制度性安排。通过这种制度性安排,人们各自追寻自我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共同利益。在休谟看来,这种政治正义回答了人们为什么要服从政府即政府合法性的问题,即无论政府采取何种形式,无论掌控权力的是君主、贵族或者行政长官,只要它能够将财产权规则转换为稳定的政治l生、制度性规则,按照正当的程序行事,从而给人们带来稳定的福利和财富,它就具备了政治权威的正当基础。也即,只有以实现自然正义即财产权规则为目的,并根据相应的制度性、法治化规则进行统治,政府才是正当的

三、权利与功利:政治理论的精神差异

从根本上讲,休谟与洛克在财产权理论方面的差异并没有影响二者最终政治立场的一致性。休谟虽然批评洛克对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理论工具的运用,但他得出最终的政治结论却和洛克相差无几,即人的自由弥足珍贵,不容国家随意侵犯,政府权威本是人为造就之物,它的长期维系和稳定也不可能真正摆脱和背离人们的意志。正是为此,许多当代自由主义者将休谟视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传统的重要先驱。但需要强调的是,从对休谟财产权理论的解读中,我们仍可察知他与洛克存在的重要分歧,以及这些分歧背后的近代自由主义理论内在的紧张关系。在财产权的本质上,洛克认为,财产权的本质是自然状态下人与自然物品之间的关系,个人通过劳动改变了物品的性质,从而使它由无主或共主状态转变为具有排他性的私人所有状态,即私人财产权。财产权是一种自然关系,即每个人基于自己本性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先于国家和政府的,国家和政府的权力根源于这一自然权利,保护和扩展财产权构成了国家和政府的正当性基础。"

但休谟认为,财产权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对财产占有的正当性是彼此相互承认的结果我费尽力气抓到了一只兔子,按照洛克的看法,这是我把自己的所有物——劳动——加入了兔子之中,从而使得兔子成为我的所有物,别人无法占有。但休谟认为,我对兔子的排他性占有实际上并没有改变兔子什么,而只是改变了我和其他人的关系,别人自觉地约束自己不会再来和我抢这只兔子,只不过是认可了我对兔子的排他性占有,即我对兔子的财产权利。既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它就不可能存在于个体孤立自存的自然状态而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由此,在休谟看来,财产权利并不是社会成立的前提,而只是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而形成的一种社会性规则

在财产权的来源上,洛克强调,排他性的财产权利源自个人对自我生命的独占性拥有,为了保存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有权利向自然索取生存资源,这是人存在的一种基本性质。正是通过劳动——索取资源的基本方式,每个人的生命权向原本共有的物品渗透、转移,形成排他性的权利。然而,人的生命权利的最终根据是什么?洛克最终走向了宗教形而上学——匕帝。基于彻底的经验主义认识论,休谟反对把权利的根据归之于形上的所谓自明原则,而是坚持认为它仅仅是人的意志的产物。他从人们对遵守财产权规则的心理生成机制来分析财产权产生的根源,认为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规则,它仅仅依赖于每一个人的信念,其他人也会认识到尊重他人财产权对自己是有益的。既然财产权利产生于社会之中的共同信念,那么这就意味着这样的权利只能存在于社会状态中。约翰·斯图亚特(JohnBSwtewart)指出:“对于洛克而言,即使单独的生存在一个孤岛上的人也对他的劳动具有一种权利,并且可以通过他的劳动获得对物品的所有权。但在休谟看来,既然权利影响社会关系中其他人的行为,则权利只能通过社会交互行为来实现。”

从财产权的实现途径上,洛克与休谟都认可,只有通过国家和政府等权威机制才能使得财产权得到真正实现。但洛克主张,国家和政府等权威组织通过的人们明确的意思表示——社会契约过程,才被建立起来,而受契约的约束,人们也必须服从国家和政府。休谟强调,政府权威的产生是这样一种自然生成过程:人们在经验中逐渐认识到,社会本身对他们的共存不可或缺,而如果不约束自己的自然欲望,便不可能维持任何一种社会性的联系和交往,更无从获取社会交往带来的种种好处。于是,他们“人为地”发明了关于财产权的自然法则,相互约定戒取对方的财产、尊重别人对财产的占有,从而导致了正义规则的产生。人们观察到,仅凭正义规则本身还不足以维持社会,更不可能在更大范围内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自动遵守那些正义规则。故而,他们就发明了政府,借其强力来严格地执行正义,以实现原有的利益或获得新的利益。人们之所以愿意服从政府的权威仍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没有增加任何新的动机。这样,休谟仍然坚持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基本精神,坚持国家和政治乃是人为造就之物,但却拒绝了洛克式的理性主义表达方式。

在休谟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分歧背后,是近代自由主义不同传统——权利论自由主义和功利论自由主义之问的紧张关系。就近代自由主义而言,权利论和功利论不仅是其发展过程中的两个阶段.而且也是其两项不同的理论研究路径。权利论以个人主观诉求为基础,宣称每一个体对其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具有一种正当权利:此种正当权利是个人先天的道德财富,社会、国家等他者如无正当理由而侵犯、剥夺这种财富是不可接受的;相对于社会和国家,个人更具有源生性、优先性,而社会和国家就其本质而论不过是个体的衍生物,它们的产生和存续都必须以个人及其权利为目的。而功利论则认为,自由的正当理据在于其功利后果。追求个人主观欲求之满足是人之本性,但它不是先天权利而是人生目的。目的即善,个人和社会的目的都是追求幸福的最大化,只有符合或者利于达致这一目的的行为才属正当而如果个人享有权利有利于功利目标之实现,则主张个人自由是其自然的理论后果。

最终,权利和功利概念得出的结论是一致的,它们所指引的政治方向都是自由主义的主题——调整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强调前者优先于后者,主张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国家的活动是有限的。直至当代,许多自由主义者之间的相互论争,仍然离不开权利和功利关系的核心,仍然是“究竟是功利主义的还是基本权利论的观点,才能够为这个圈子赞成那种政治制度和政策提供更好的证明”[6pl8。在此背景下,分析、比较休谟与洛克财产权理论,为我们了解近代自由主义的理论脉络及其当代影响提供一个非常有价值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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