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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商民主视角管窥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4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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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院系党组织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属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范畴。二者通过共同协商完成高等教育和高校赋予的职责任务、实现和发展师生利益,协商的主要形式有党政联席会议、多商量机制和个人情感联系,明确二者的定位有助于协商的顺畅。高校院系党组织和非党行政负责人的合作共事是对我国民主政治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实施。

[关键词]协商民主;高校院系级单位;合作共事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本刊网址]http://www.hbxh.net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处理好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问题,是高校院系单位党的书记执行中共章程的必要任务。高校院系党的书记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属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层表现形式,本文试图从此视角管窥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的内容、形式、关系及民主政治和群众路线意义。

一、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属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范畴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详细论述了协商民主,提出“人民内部各方面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即协商民主。他指出,协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内部的各方面,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类智库等”;协商民主的具体任务是“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民主的客体是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协商民主所指的重大决策的重点在于普通人民群众,在于基层单位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关系基层单位建设发展的重要事项的决策上。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高校的院系是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是协商民主的主体机构之一。高校院系党的负责人承担中共赋予的职责,高校院系级非党行政负责人承担党领导下的高等教育使命,他们的合作共事的交集在于同样接受中共的领导,共同完成高等教育赋予的职责任务。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与非党行政负责人之间的合作共事,属于中共与党外人士合作范畴,是中共统一战线政策在高校的具体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于高校院系党组织的职责有明确规定,其中一条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这种党政联席会议本身就是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是院系党组织与行政负责人进行协商的主要渠道。协商的主要议题是“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协商的议题正是协商民主的客体。

二、从协商民主视角管窥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内容

习近平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容应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高校院系,作为一个基层单位,概括起来,协商民主的内容相应的就是在两个方面进行:一是通过共同协商,完成高等教育本身和所属高校赋予院系单位工作职能;二是共同协商,共同服务师生、实现和发展师生的利益,解决师生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完成高等教育本身和所属高校赋予院系单位的职能,一般的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比如人才培养职能,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承担的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的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党团建设等;行政负责人承担的是培养方案的制订与实施、教学管理等工作。从科学研究角度看,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的职务并没有相应职责,但作为个体可以参加科学研究工作;科学研究的职能需要行政负责人组织实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通过党的建设、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并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实现;高校院系行政负责人通过组织实施院系与地方进行学生实习实践、科研开发等方式实现。文化传承,高校院系党和非党行政负责人在履行各自职责过程中包含着文化传承的职能。高校院系服务师生、实现和发展师生利益、解决师生的困难,主要是在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使命的过程中实现,二者并行不悖,前者是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宗旨,也是非党行政负责人的工作要求。

三、从协商民主视角管窥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形式

第一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高校院系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进行民主决策,实施民主管理。高校院系的党政联席会议,参加的人员不仅包括党组织的负责人和非党的行政负责人,而且可以包括党组织的委员会成员,包括行政体系的主要成员――如办公室成员、下设学科专业负责人等。高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负责人或非党的行政负责人一方提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召集相应人员举行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涉及高校院系主要工作职能或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高校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和非党行政负责人是这种形式的参与者、组织者,双方通过这种形式将个体之间的协商扩大为集体的协商。

第二是实施多商量机制。高校院系的各项事务,虽然可以从职责上进行明确分工,但是在具体事务上又很难分出彼此,找到明确界限,这就需要党组织和非党行政负责人密切协商、合作共事。习近平说,“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商量就是交换意见、商讨办法。高校院系日常工作中每天都“有事”,需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改革创新,提出新思路、新举措,这时党组织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商量,可以增强处理这些事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遇事”具有偶然性、突发性,主要集中在师生的心理问题、群体事件等方面,起因往往牵扯婚恋、家庭、工作、生活,党组织和非党行政负责人共同协商,可以兼顾各方关切,找到解决问题根本。“做事”之事是指“就是针对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所实施的对策措施、所开拓的新格局”,是指高等教育事业之大事,需要高校院系调动所有人的积极性去开拓推动,必须由党组织和非党的行政负责人共同发力。 第三是个人情感联系。个人情感联系,可以增进当事双方相互了解,包括处事方式、思维方法、性格特征等。个人情感联系通畅,可以增进当事双方感情,增强互信,减少沟通障碍,增强合作共事的默契程度,提高合作共事的效率。个人情感联系,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是解决矛盾的重要利器。党组织负责人主管思想政治工作,使用个人情感联系方法密切与非党行政负责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合作共事提供润滑剂、畅通沟通渠道,有助于形成合力、推动事业发展。情感联系是双方的互动结果,非党行政负责人也可以成为主动联系的动力。

四、从协商民主视角管窥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关系

从协商民主的政治视角看,院系党组织负责人是协商民主的发起者,非党行政负责人是中共协商民主的执行对象。习近平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这种广泛协商,要“在党的领导下”,在高校院系单位,主要执行者就是党组织的负责人,被执行者就是非党行政负责人,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与党外人士之间的关系。他们互相间存在党派原则不同、政治见解差异、意识形态有别等问题,处理这些问题,需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基本原则。

而从院系管理角度看,党组织负责人和非党行政负责人有主次职责分工。一般来说,高校院系级行政负责人是院系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党组织书记是支持者、保证监督者。从个体发展的角度看,党组织书记与党外行政负责人是同事关系、合作关系。二人有共同的事业目标,那就是将院系单位的教育事业办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五、从协商民主视角管窥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的民主政治和群众路线意义

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的合作共事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在基层的贯彻实施。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习近平进一步阐述,“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高等学校院系单位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基本单位,必须贯彻落实协商民主的政治要求。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高校院系单位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合作共事,明确其协商民主的属性、形式、内容、关系,建立协商民主的工作机制,体现了十八大报告对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要求。

高校院系党与非党行政负责人的合作共事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鲜活实例。习近平说,“中国共产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自己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高校院系党组织面对的群众是全体师生。坚持一切为了群众,就是一切为了师生的利益,这要通过非党行政负责人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坚持一切依靠群众,首先非党行政负责人自身就是群众,是依靠的对象;其次非党行政负责人代表着多数群众,依靠群众,必须依靠非党行政负责人独立在群众中开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党组织负责人与非党行政负责人保持顺畅沟通,决策从与非党行政负责人沟通中来,从其代表的师生中来,由其将决策在师生群众中执行。

高校院系党组织与非党行政负责人之间的合作共事,具有党领导的基层协商民主属性,是中国民主政治和党的群众路线在基层贯彻落实的实例。高校院系党组织与非党行政负责人进行合作共事,必须在协商民主理论指导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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