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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若干问题探究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摘 要】醉酒能麻痹神经,使人陷入神志不清的状态,如果在这种状态驾驶机动车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的发展,机动车越来越普及,由于酒驾的原因,也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利益,响应广大公民的号召,

【摘 要】醉酒能麻痹神经,使人陷入神志不清的状态,如果在这种状态驾驶机动车会引发一系列严重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的迅速的发展,机动车越来越普及,由于酒驾的原因,也导致了一些严重的后果,为了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利益,响应广大公民的号召,同时也是罪责刑相统一的要求,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罪名的增加,满足了广大人民的要求,也给国家工作人员在认罪时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当然,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和补充。文章试从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醉驾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以及醉驾入刑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政策这三方面来逐一探究。

【关键词】醉驾入刑;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构成要素

一、醉驾入刑的立法背景

(一)目前我国醉酒驾驶的现状

在我国,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逢年过节,走亲串友,亲朋聚会都少不了酒,酒文化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渊源,在酒桌上,大家觥筹交错,甚至连驾车者也少不了被“劝酒”,一方面由于人们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就是觉的对醉酒者驾驶处罚比较轻并且取证也比较困难,因此,大家抱着侥幸的心理大胆的喝,喝了之后还在道路上驾车。这些原因造成了醉驾现象屡次发生的后果。

尤其是在最近几年,随着醉酒驾驶事件的频繁曝光,尤其是四川成都的孙伟铭案件把酒驾的影响推到了顶峰,人们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极为不满,强烈呼应尽快的制定出严格的、规范的醉酒驾驶的法定刑,以保障公民和社会的权利。(孙伟铭在购车后,长期无证驾驶,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 年 12 月 14 日,他在大量饮酒、无证驾车途中,先与同向行驶的轿车相撞后继续高速行驶,超速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与对向行驶的四辆轿车相撞,造成 4 人死亡 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两个家庭瞬间在车祸中毁灭,两个孩子都失去了各自的父母。孙伟铭最终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法律的滞后性在醉酒驾驶方面的体现

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我国公民遵守的都是政策,并且当时的立法原则是只有大的框架,缺乏具体的细节和可操作性的东西。在1997年刑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这样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近几年醉酒驾驶造成的恶劣影响,我们不难发现,当时的立法者低估了目前的交通状况和如今汽车行业的发展水平。如果以交通肇事罪来定位某些非常惨烈的交通案件,显然是有违刑法的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的,但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在主观故意上面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这一醉驾驾驶这一现象有必要增加罪名来完善法律的空白。

(三)新旧法律对醉酒驾驶的定性比较

1.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在一些性质超级恶劣的醉驾犯罪中,司法实践中,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去定罪处罚,但是,学者又会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醉驾驾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在主观故意上是不一样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而醉酒驾驶这通常情况下,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位这一行为,明显的也是不合适的。

(四)醉酒驾驶在外国法律中的规定

1.美国

美国联邦的法律和州的法律对醉酒驾车都有规定,但是规定不相同,甚至每个州的法律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最普遍的处罚就是吊销执照和监禁一到六个月,但是对某些对生命造成威胁的,甚至可以处以死刑。并且,他们对那些一起喝酒的人和劝酒的人也可以处以刑罚。

2.英国

英国在酒驾这方面的惩罚也是相当严重的,第一次醉驾会给以吊销一年营业执照的处罚。在醉驾的情况下,无论驾驶是否正常,警察均有权利要求司机接受检测,如果司机拒绝,则被认为是醉酒驾车。

3.德国

德国的酒精消耗量是世界闻名的,在德国,醉酒驾车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最严厉的是终身被禁止驾驶机动车,甚至,在德国一旦被禁止驾驶,在欧洲其他国家也会被禁止驾驶。

(五)醉驾入刑后的法律意义

醉驾入刑可谓是响应了人民的号召,国家从法律的角度给了公民安全感,这是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表现,使公民切身的感受到国家的用心良苦。同时,相信在预防醉酒驾驶这方面也一定能达到积极有效的效果。提高公民对醉酒驾驶危害性的认识,防患于未然。再者,危险驾驶罪,它的处罚是拘役并处罚金,这就解决了一个问题,如果单处罚金的话,对那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公民,完全构不成威胁,起不到威慑的作用。而这一规定,刚好弥补了这一漏洞。 二、醉驾认定的构成要件分析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逐一分析醉驾认定的构成要件。

(一)醉驾的主体

从法律条文规定来看,我们不难发现,醉酒驾驶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具体到成立危险驾驶罪这一层面,就是直接驾驶机动车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但是提到这个问题,有一个争议,就是没有驾驶证的,是不是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呢?笔者认为,从刑法的立法目的来考虑,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没有驾照的危险性更大,有驾照的会构成危险驾驶罪,更何况无驾照的醉酒驾驶呢?应该是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二)醉驾的主观方面

众所周知,醉酒是酒精中毒,暂时性的精神,身体会受到麻痹的状态。由于这一原因,在主观方面的认定上面争议比较大。一种认为是主观方面应该被认为是故意,这种观点是主流的观点,笔者也赞成这种观点,因为醉酒它毕竟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即在没有喝酒之前,自然人是清醒的,他可以选择喝或者不喝,可以选择开车或者不开车,就是醉驾这种情况是可以避免的,可以预期到的,如果认定其为过失,那么我认为会有利用这一点,钻法律的空子。第二种认为是过失。第三种就是有的甚至有的学者认为,醉酒驾驶这一主观方面不好定性。笔者认为,醉驾在主观方面应该被认为是故意,这样更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更能有效的遏制醉驾这种行为。

(三)醉驾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的第二章,第二章侵犯的客体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此罪的客体也是公共安全,更具体的说是道路的公共安全。

(四)醉驾的客观方面

三、醉驾入刑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政策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醉酒驾驶的内涵相对保守

危险驾驶罪中规定,在醉酒之后道路上驾车,在生活实践中的大量案例表明往往很多醉驾事件都不是发生在道路上,甚至在工厂里、公司里,甚至校园里等,因此笔者认为没有必要把道路上纳入其中,只要醉酒驾车都可以认为是危险驾驶罪。也许有的人会提出疑问,那如果别人在偏僻的地方驾车呢,根本没有机会对别人造成危害呢?我想这个问题很好解答,因为就算不会对别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但是醉酒驾车是对驾车的司机本人是有威胁的,法律是保护的每个人,此外,这样规定也可以提高我们的意识。

(二)对醉驾的相关规定不够精确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的体质不一样,每个人对酒精的敏感程度也不一样,到底怎么样算醉呢?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一个明确、客观的标准。这样可以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节省司法资源。

(三)农村地区醉驾问题的严重性

这几年,我国的农村发展非常的快,机动车几乎已经普及到挨家挨户。在我国农村,酒文化底蕴非常浓厚,并且大部分人比较朴实,亲朋好友坐在一块,为了表达感情深厚,就喝酒,喝酒之后,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都比较薄弱,也不在乎,该开车开车,这是巨大潜在危险。此外,在外国农村,摄像头不像在城市里那样的普及,警力资源也不像城市里那么充足。这是醉酒驾驶需要宣传的一个重要范围。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要加大农村法律的宣传,多给乡亲们开讲座,让他们认识到醉酒驾车的危害性,然后提高法律意识以及自身的安全意识。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机动车在人们的生活中的作用也是越来越大,在享受科技给我们带来的方便的同时,我们也要控制好自己的行为,遵守法律,提高认识,不要为社会,为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威胁。《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呼应醉酒驾驶的一个回应。我国把醉酒驾驶单独定罪的这一立法,顺应了国际潮流,同时也给我国司法机关在认定醉酒这一行为时提供了依据。我们相信这一立法是绝对正确的,是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的进步,我们期待这一立法能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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