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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中社会资本的现状检视及构建进路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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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阶段。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农村社区治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存在大量制约农村社区治理发展的矛盾,其根源之一就在于社会资本缺乏,不管是制度性社会资本还是关系性社会资本都呈现着现代性与传统性共存的状态,其中存在的不良因素给农村社区治理秩序的构建带来诸多障碍。要破解农村转型困境,必须协调制度性社会资本与关系性社会资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从二者良性互动的镶嵌中寻求农村社区良性治理的方案。

关键词:农村社区治理;转型困境;社会资本;现状检视;构建进路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02-740820507-0074-06

农村社区治理是农村公共权威通过管理农村社区以增进社区公共利益的过程。以往人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更多关注于物资资本、人力资本的投入,过多局限于改变或维持农村面貌的维度上,对于社会资本关注不多,然而,社会资本在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资本可以促进社会组织内部形成良好的共生关系,激发社会活力。农村社会发展离不开两种社会资本:一种是由风俗习惯、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等形成的关系性社会资本;另一种是外部导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性社会资本。农村社区善治的实现需要两种社会资本的有效融合,不仅要注重制度社会资本的构建,关注治理的全局性与长远性;还要重视关系性社会资本,注重治理的实效性与适应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治理与基层自治的有机链接,缓和农村社会的矛盾与冲突,形成农村社会的良好秩序。

一、社会资本及其属性和分类

社会资本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对于社会资本的定义也存在不同观点。皮埃尔?布迪厄是首个提出社会资本理论的学者,他将社会资本定义为实际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科尔曼认为社会资本是无形的,由构成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所组成并为结构内部的个人行为提供便利。罗伯特?帕特南从自愿群体的参与程度角度来研究社会资本,他认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2]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指出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3]学者们关于社会资本的看法虽然各不相同,但所揭示的社会资本的内涵是相似的,都认为社会资本是群体、社区乃至社会所拥有的财富,它构成社会秩序的重要社会基础,社会资本对于个人、组织之间的生产和合作乃至整个社会的繁荣和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学者安妮鲁德?克里希娜在《创造与利用社会资本》中将社会资本分为制度性社会资本与关系性社会资本,前者与促进互利集体行动开展的结构要素有关,包括规则、程序等;而后者则涉及与他人合作中影响个人行动的价值观、态度、理念等。[4]

制度性社会资本主要包括一些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契约等等。制度性社会资本通常是成文的并由权力机构来保证实施,具有强制力与约束力,对于违反规范者会给予明确的惩罚。制度意味着人们相对稳定的行为,会促进人们严格遵守社会规范,相较于自发性、随意性较强的关系性社会资本,它与人们的利害关系相关,并以惩戒形式避免社会失范造成的危害。

关系性社会资本则是指群体内的成员经过长期的交流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常常被称为非正式制度,其中影响最深的是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诺斯认为:“非正式约束是重要的,要更好的解答这类问题,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衍生自文化的行为规范,以及行为规范和正式规则之间的互动方式,对于制度的严谨研究,我们才刚刚开始。”[5]相较于制度性社会资本,关系性社会资本的形成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出于习惯而累积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与非强制性,直接成本较低,不需要明文规定却能够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主要依靠个体的自觉与良心来维持,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在现代社会,人类大部分生活依然是依靠关系性社会资本所维系,它内化于个体心中,常常被称为“无字规则”或“准法”,[6]关系性社会资本不可能被制度性社会资本完全、彻底取代,它始终发挥着不言自明的规范作用。

二、农村社区治理中的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和农村社区治理都是由一定社会范围及物质生产条件下所形成的人与人关系中衍生而成,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密切关系。[7]社会资本是形成农村社区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一方面,社会资本所倡导的互惠、合作理念,有利于培育普遍的公共责任意识,对于乡风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进农民的合作与互动;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促使制度环境的公正,形成良好的治理环境,实现农民的自主治理。农村社区治理中的社会资本是农村社区治理的粘合剂,也是解决农村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

关系性社会资本与制度性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在农村,关系性社会资本常被理解为自发的秩序,它往往是通过民间自发形成的,大多是基于血缘、地缘、亲缘而非利益关系,包括传统风俗、惯例以及宗教信仰等。关系性社会资本是乡村社会协作的人情基础,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与常态性,它在乡村社会具有较强的认同性,能够给予农民一定的心理满足与安全感,它对农民的行为控制与影响是一种潜移默化的过程,为农村社会生活的一致性与长远预期提供了依据和前提,特别是在制度不确定或者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关系性社会资本弥合了政府控制不足引起的“制度洞”。[8]关系性社会资本是乡土社会运作的基础,农民更容易接受并更愿意按照它的指引行事,它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超过制度性社会资本,成为正式制度合情合理实施的基础。

制度性社会资本是现代社会管理体系在农村社会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农村其他法律规范。基于契约与理性的制度性社会资本更多是政府通过正式、规范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体系,需要农民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如果说关系性社会资本是农村社会秩序的软约束,制度性社会资本则是发挥强制作用的硬约束。制度性资本本身的强制性、规范性与导向性等特性,不仅可以以公正、规范的制度来减少农民行动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民交往与行动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制度的法理性与强制性弥补传统道德规范的软弱性,减少社会失范形成的各种伤害与不平等,更可以依托制度精神强化农民之间的认同感、共识性与契约性,促进新的行为习惯与伦理观念的形成。但必须认识到的是,制度代表着国家的力量,但这种力量只有真正融入民间才能被更多农民所认可、遵守,成为共同的准则与规范。 2关系性社会资本与制度性社会资本的应然关系。关系性社会资本是制度性社会资本嵌入的前提。单纯的制度性社会资本往往只能针对常规性、程序性问题,面对例外、非程序性问题,则往往显示出无力性。朱苏力认为,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不能忽视乡村现实生活中的“无言之知”,应该关注地方性知识,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法治秩序的合理建构,尊重已有的风俗与礼俗。[9]制度性社会资本无法完全消灭并取代关系性社会资本,任何制度性社会资本的运行都需要结合关系性社会资本,正如诺斯所说,“离开了非正式规则,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0]农村社区治理秩序的构建不应仅仅着眼于严格的法律制度,更应以传统情理等非正式制度为基础,乡村社会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秩序,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良好的价值信念、风俗习惯等为基础,制度性社会资本只有与风俗、习惯以及文化传统等进行合作,整合并嵌入到关系性社会资本之中才能真正接地气,去形式化与虚化,实现在农村社区的“生根发芽”并顺畅运行,轻视关系性社会资本的作用,是不可能圆满的解决农村问题的。

制度性社会资本是关系性社会资本维持的保障。关系性社会资本在传统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护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缺乏制度供给的支持与约束,关系性社会资本常常会变得软弱无力,很难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关系性社会资本下的农村社区治理更多是一种熟人治理,秩序的维护更多是基于差序格局下亲缘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习惯与权威,宗族观念浓厚,这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当市场经济与现代文化入侵农村社会后,原有的秩序缺乏稳定性与强制力,容易出现混乱,进而抑制社区治理的规模与效率,而制度的介入可以对传统规范与习惯的稳定与改进提供保障,通过制度设计,以威慑与示范效应控制或消弭关系性社会资本的消极面,促进稳定的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转化为现代制度规范,为社会活动与交易提供更为稳定的参照系,给予关系性社会资本正义与公平的保证,从而巩固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

制度性社会资本只有与关系性社会资本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效果;而离开制度性社会资本,关系性社会资本也会软弱无力。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关系性社会资本与制度性社会资本之间不仅仅是互补性关系,更是一种互嵌关系,制度与法规依托传统道德规范与习惯渗入农村社会,从而获得农民的认可与信任,而传统习惯、观念则依靠制度与法规进一步升级与进化,进而为农村社区治理带来强劲的势头。

三、我国农村社区治理中的社会资本现状检视

目前我国农村社区治理的情况是:“由国家主导的和官方授权的下乡并没有解决基层政权利用国家权力、权威形成组织化利益为自己谋取私利的状况,官方授权并不意味着国家政权成功地进入乡村社会,这些努力的效果也是十分有限的。”从目前农村社会的社会资本状况来看,制度性社会资本与关系性社会资本呈现出一种不协调的关系:一方面政府力量有限,制度性社会资本难以与关系性社会资本结合,制度性社会资本的许多内容既无法很好地满足农村社会发展的需求,也无法将分散的个人意志协调起来,农村正式制度弱化,农民组织化偏低,只能走上农民“被”组织的道路;另一方面,关系性社会资本具有两面性,它不总是发挥积极的作用,并且关系性社会资本有逐渐有被侵蚀的危险,甚至会削弱正式制度的基础与作用,特别是伴随着家庭原子化的情况下,各取所需的资源分配模式使得传统关系性社会资本的保障与支持功能日益弱化。制度性社会资本与关系性社会资本的不和谐状态使得农村社会资本呈现出脆弱与缺失的特点,这会对农村社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5]

关系性社会资本衰落。我国传统农村是差序格局的社会,正式制度、规则等很难有效地延伸至乡村社会,传统的道德规范、习俗以及宗族力量是农村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内生力量,这导致农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往往是情感重于理性、血缘重于规则。改革开放后,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由熟人社会逐步转向半熟人社会,市场经济与现代文化冲击着农村社会,农村传统观念以及社会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理性化快速地侵蚀着农村,传统人际交往方式、社会价值体系和规范内容等都发生了转变,之前约束农村个体行为的传统力量越发无力,传统关系性社会资本呈现碎片化、边缘化趋势,已经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建构的主要障碍。

第一,个体理性下的集体行动困境。乡村现代化进程加快的同时,农村的异质性不断增强,农民的共同生活被侵蚀,集体意识淡薄,农民与村庄的利益关系疏远,农民日益边缘化,人际关系逐渐工具化与资本化,“善分不善合”。农民所依托的传统经验无法解决新问题,更无章可循,农民失去了认同感,无法把握自己的命运,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增强,因此不得不进行理性算计,采取短期行为;特别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村组织化程度大为弱化,传统农村的自身秩序越来越难以维系农村居民的行为方式,集体意识责任感淡化,自私自利现象严重,对社区公益事业漠不关心,顾“小家”忘“大家”,“大私小公”,只愿考虑个人的好处,不再顾忌整体的利益,个体理性化造成农村社区治理面临集体行动的困境,在集体行动困境下农村公共社会空间越来越小,与计划经济时代浓厚的集体情怀相比,如今农民的集体感和“亲切度”急剧下降,农村社会进入互不相干的“马铃薯”时代。

第二,道德标准混乱。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传统的价值标准与规范在现实利益的冲击下出现冲突与矛盾,导致农民行为选择失衡,难以做出两全其美的选择,如果选择善的伦理原则,就会导致老实人吃亏;如果不选择善的伦理原则,就会被称作“小人”。传统道德权威在农村逐渐衰弱,对于人与事的评价仅仅依赖于个人的喜好,越来越倾向于有用原则而非人伦原则,农民陷入了多元道德观念冲突的两难境地,传统道德规范正在被开放、个人主义的行事规则代替,人际交往的功利性与目的性增强,心理距离越拉越大,乡村传统道德约束力开始逐渐瓦解。

第三,农民公共参与落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获得很大发展,但农民的公共参与却往往被忽视,农民公共参与的内容与范围受到诸多限制,来自于政府部门的干涉常常使得农民的公共参与被动化、形式化。特别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小农经济得到加强,农民更加强调自我,传统政治文化与文化素质的限制使得农民对政策的认同感低,缺乏平等、自由、民主的公共精神,充满竞争的公共参与不符合农民的习惯,导致农民参与意识低下,大多是逆来顺受,缺乏积极主动的参与,漠视公共事务,更注重自身利益,希望不加努力而享受好处,可以说目前农民的公共参与处于一种低效率的被动状态,影响着农村社区治理的绩效。 2制度性社会资本不足。在我国农村,制度性社会资本是长期缺乏的,供给水平十分有限。虽然伴随着改革开放与人口流动,农村社会已经逐渐转化为开放的半熟人社会,但农村社会对制度仍具有天然的排斥性,正式的制度、法律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尚未占据主导地位,习惯意识、传统观念远胜于国家意识,民间规范、社区情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旧发挥特殊的影响作用。很多纠纷与矛盾更多是依托法律以外的传统习俗与民间情理来解决,[2]国家试图改造农民传统理念却无法安排好农民的一切政治经济生活。[3]各种传统情理、民间规范等不愿意自动将自己的管理秩序拱手相让,各种政策与制度并未完全转化为农民大众所能接受认可的“活法”,无法很好的体现农民的价值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政策与制度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效力。

首先,国家权力的有限性。目前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制度大多地域色彩不强,与乡村传统社会习惯融合不够,这导致一些制度被扭曲而偏离原有的本义;国家管理色彩强烈,虽然囊括了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但大多只规定了农村的义务,权利常常被忽视,这往往造成制度规范对象的无所适从,实际效果则并不理想;[4]面对农村社会的多变性与冲突性,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匮乏造成制度实施成本较高,难以实现统一的政策行为,制度与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常出现缺位与失位。[5]国家权力与农村社会的衔接不畅,没有接上地气,常常水土不服,强制性的制度整合能力大大弱化,面对大量的失范行为,根本无法有效干预与监督。

其次,缺乏法律意识的传统,农民现代法律意识淡薄。特别在家族制度体制下,传统伦理纲常支配着农民的日常生活,可谓根深蒂固;面临农村社会生活中的诸多矛盾与纠纷,农民更愿意选择依赖传统习惯、伦理纲常而不是法律来化解,制度成本过高也促使农民更愿意选择内生秩序来解决、处理问题与矛盾,农民求助于国家法律大多是“逼不得已”。自给自足的社区情理依然主导着农村的社会秩序,不少农民的精神上、行动上视宗族制度规范、传统权威为不可抗拒的共同意识,甚至高于法律,对国家法律缺乏认同、甚至漠不关心,并未养成依靠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法律缺乏综合症”明显,法律与制度规范在农村社会关系调整中无法占据主导地位。

再次,村民自治制度乏力。村民自治制度是围绕农村自治而设计的制度规范,但乡政村治下的自治制度作用有限,制度设计、运行与农村社会秩序存在一定的偏离,并未达到应有的自治程度。[9]制度运行的种种“貌合神离”使得农村村民自治的治理效果差强人意:部分自治条款在现实操作中缺乏可行性,在制度的推行中只能依靠变通与弹性操作来暂时解决;对于村民自治组织怎么做、如何做等缺乏关注,对于农民的地位、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民政治参与的非制度化,行贿、越级上访、打击报复农村干部等事件频频出现,对农村整体秩序造成损害;自治权异化,自治成为少数人的自治,追求短期效益,甚至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对立起来。[6]可以说,目前农村自治制度的运作处于低效运转状态,国家权力与农村自治权力之间缺乏良好的衔接,自治制度并未与农村社会实现完全的无缝链接,村民自治难以转化为农村的实际行动,如何真正嵌入农村社会依然是农村自治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

最后,能人治理走向没落。乡村能人由于自身在知识、能力以及经济上的优势,能够为村庄做出贡献,并得到农民的尊重与信任。在传统农村社会这类能人是农村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当前农村社会的能人格局已经发生变化,乡村能人已经不能被称为真正的能人,只能算是先富分子,对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有限,但各级政府给予了这些能人优厚的待遇,希望他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然而受人格缺陷与制度局限等影响,能人治理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露:能人治理农村社会经济事务的能力和智慧衰减,个人专断、家长作风、决策失误等现象相继出现,甚至出现家族主义与宗派主义倾向。由于缺乏相应的道德声望、公益价值和社会责任,依靠个人、能力和经验发展起来的能人在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中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与财富对农村进行反哺,标杆性的乡村能人正在逐渐没落,越来越难以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发挥作用。

四、规范与秩序:提高我国农村社区治理绩效的社会资本构建进路

对于制度性社会资本与关系性社会资本的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代表不同的文化形态,消除二者矛盾的最佳方式是关系性社会资本通过不断的明确化与系统化慢慢纳入到制度体系中来,成为制度社会资本的一部分,实现一体化;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存在矛盾,传统的关系性社会资本与制度性社会资本之间由于结构、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解决冲突的唯一方法是以制度性社会资本代替关系性社会资本;第三种观点则是建立在前两种观点基础之上,认为二者只是分工不同,而不是“分庭抗礼”,制度性社会资本和关系性社会资本交织在一起,以各自的不同性质、从不同层面上影响并制约行为主体的各种行为,二者存在良性的互动与配合。第三种观点无疑是较为合理的。[7]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村容村貌等“硬件”的完善固然重要,但必须重视社会资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至关重要的作用。费孝通先生指出:“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是与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不相同的”,[8]48它们的不同在于“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不同”。[8]53制度性社会资本与关系性社会资本的成熟与发展是农村社区治理的基础,关系性社会资本所蕴含的传统习俗、权威以及宗族观念是农村社区治理重要的社会基础,而制度性社会资本则为个人选择提供稳定的预期,为农村社会活动提供合法、公平、守约的社会空间,是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可靠保障。农村社区治理的目标是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秩序,单靠制度性社会资本或者关系性社会资本都难以奏效,必须以乡村社会结构为基础,全面分析不同类型和维度的社会资本组合,将制度性社会资本与关系性社会资本结合,将制度供给与传统习惯、文化融合,将国家意志融入到农民日常生活,培养农民在传统习惯基础上对国家意志的遵守,促进传统社会资本向现代社会资本的转变,最终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绩效的提升。 关注制度性社会资本构建。第一,进一步完善农村自治制度建设,提高农民的自治性。制度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预期的不确定性,保障组织秩序的正常化与有序化。村民自治制度不仅是农村利益整合的重要载体,更是提高公民意识、促进参与、培养信任的基本途径,有助于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农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首先,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与完善农村社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自治章程、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等,为农村社区治理提供制度规范,保障农村社区秩序的健康有序;其次,以保障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完善农村社区议事协商机制和听证制度,进一步规范村“两委”职责和村务决策管理程序,确保干部权力依法、公开、规范、高效运行;再次,逐步完善农村社区监督机制。依托制度、立足公开,健全村民监督村务的有效机制,加强对村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上下结合、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良好局面;最后,进一步完善民意表达机制。通过建立民情信箱、民情恳谈会、民情热线等方式,引导农村居民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个人意愿,畅通参与渠道。总之,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锻炼农民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能力,使得民主、法治、公平的现代秩序理念深入人心,为培育农村社会资本、实现农村社区善治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和集体行动能力。村规民约是传统民风、民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结合的产物,是融合了乡土性与现代性的制度规范。村规民约更加强调农民的共识性与公正性,是农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行为准则,它不仅能够弥补传统风俗习惯与道德规范的不足,更可将国家的法规融入到农民生活中去,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意识。为了消弭传统社会习俗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在制定与完善村规民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保证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与程序的民主性,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实现全民参与,疏通农民表达不满与偏好的渠道,提升村规民约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另一方面要注重内容的全面性与规范性,将国家法律与乡村生活相结合,通过延伸与扩充使农村生产生活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兼顾集体与个人利益,形成科学文明的村规民约,增强农民对于现代法治的信任。

第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法治是制度性社会资本构建的根本,法治秩序是农村社会秩序的一部分,更是农村社区治理秩序序列化、规则化的保证。首先,要重视农村传统习惯与道德信仰,积极借助法律力量对民间信仰进行正确的引导,充分地考虑农村与农民的特点,通过制定法的形式将其条理化、系统化,这将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其次,培养普通农民与基层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将法治理念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信念与信仰,使得人们从心理、行为上自觉接受法律,遵从法律。[3]在开展“法律进农村”的过程中,必须认真研究农村的习惯与偏好,将法治建设与传统风俗、习惯相结合,借鉴农村传统知识的积极方面,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律变为活生生的实践,培养农民掌握与生活、生产相关的法律,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将法律制度与法治理念真正转化为农民心中的信念与“活法”;[3]再次,立法要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求,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于不适应现实需求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从而更好地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与农村的良好秩序;最后,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强化基层执法队伍,改善基层公职人员作风,避免侵犯农民权利的行为发生,真正使法律成为农村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依据。

2引导关系性社会资本培育。第一,积极推进农村文化建设。要实现农村社区有效治理,不能忽视农村社会的文化力量,国家制度必须与农村文化相结合,只有在尊重农村传统习惯、文化的基础上的制度变革,才是农村走向现代化的理性选择。政府要加强社会规范与现代价值观念的供给,一方面要维护对于农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传统文化进行合理创新;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公共文化事业,依托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介,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贴近民意、体现民情和民生的文化活动,向农民传递适合乡村社会发展的价值理念与精神追求,营造信任、平等、合作的文化氛围,帮助农民了解先进思想与行为方式,逐渐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融入到农民的文化习惯中去。兼具传统性与现代性的新型农村文化将能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的程度,进而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精神力量。

第二,培养良好的公民意识,培育新型农民。农村社区治理秩序的构建不仅仅是制度与规范的完善,更需要伴以公民意识的觉醒,公民意识是现代社会资本的心理基础,体现于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以及对公共规范的无条件遵守,它是实现农村社区善治的精神支持。要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与习惯,引导教育农村社区居民了解政府的规章制度、法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政治知识和参与技能的传授,逐步培养农村居民主动的参与意识与集体观念,使他们的公共参与由懵懂走向自觉,真正成为具有政治热情和法治意识的治理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理性、有序地参与各种公共事务,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非一朝一夕,需要长期的培育与训练,才能真正使得农民成为具备公民意识的新型农民。

第三,重视教育,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农民自身素质不仅是个体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农村良好治理的基础。通过改善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可以帮助他们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提高自身的政治修养和参与能力,促进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迈进。教育是促进公共精神发展的载体,是政治社会化的最主要途径。詹姆斯?布鲁斯在关于南美的著作中写道:“教育如不能使人成为好公民,至少能使他们更易于成为好公民。”[9]要重视农村地区文化知识教育,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教育发展纳入农村社区治理体系中,将其作为农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指标,通过教育基础设施与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与成人教育,提高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出一大批有知识、明法律、观念新的新型农民,接受先进思想、文化和新的行为方式,促进传统与现代观念的融合,更好地适应农村社区治理的发展。

第四,关注农村民间组织的发展,重塑农村社会的内生力量。伴随着农村社会问题的逐渐增多,单靠某个人或部门很难实现农村事务的管理,每一个农民都应该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主体,而民间组织则是将分散的利益个体组织起来的可行载体。民间组织是农村发展重要的社会资本,它可以通过组织化行动与多元方式来实现参与的广泛性,突破个体偏见与家族意识,增强农村居民间的互动,使农民从家庭中走出来融入社会,创造情感沟通与利益表达的空间和社会结构网络,提升农民的公共意识,促进传统社会资本向现代社会资本转变,为农村社区治理积累更多积极的社会资本。[20]政府必须引导合法的农村民间组织成长,尊重这种独立力量的存在,将各种民间组织都纳入到农村公共治理的范畴内,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乡村治理格局。首先,从根本上讲政府与民间组织是伙伴关系,政府要相信农民,应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广阔的活动空间与政策保障,变直接控制为间接管理,减少过度的行政干预,为其创造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化途径,完善农村民间组织的资源保障机制,使其能参与公平配置农村的经济、社会资源,协助政府实现农村社区治理的目标;其次,以村委会为自治中心,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赋予其一定的公共服务职能,对于村委会不肯、不愿做或者做不好的事情,可以积极动员民间力量有所作为;最后,民间组织应明确自身定位,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增强自主意识与责任意识,服务于农村社会,注重自身发展的规范化与制度化,积极调动农民与农村精英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组织的社会基础,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的发展模式。总之,农村民间组织的良性发展有助于将民主的规章演绎为治村的良方,培育信任、互惠以及合作等公共精神,重塑民风民俗,提高农村社区治理的层次与绩效。

结语

现代农村社区是一个多元力量不断兴起的复合社会,虽然现代因素不断入侵农村社会,但传统习惯与规范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构建现代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单靠政府行政力量或者传统权威已很难适应农村社会发展需求,农村社区治理体系必然是一个开放互动的体系,需要传统秩序与现代社会管理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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