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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刍议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9-28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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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刍议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刍议

国内生育保险制度刍议
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大多在县市一级,统筹层次亟待提高,此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东部地区,生育保险覆盖面和参保人数情况均较好,而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相对落后的西部偏远地区,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较小、速度缓慢,成果也不尽显着,这无疑是不利于生育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立法滞后,法律规范层次低截至目前,我国仍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方面专门的法律,最新的《社会保险法》中,养老和医疗两项占据了大部分篇幅。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零散,且数量较少,导致了监管难落实、执行程度差等后果。
监管责任落实 认识及实施不到位
就实施效果来看,企业参保意识不强企业受成本降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逃避现象严重,而且单纯保护女性生育的生育保险政策不仅没有达到保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生育权的目的,反而促使企业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索性弃用或少用女工。那么如何完善转型期的生育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完善立法建设。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专门立法,提升生育保险的法律层次,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生育保险管理的职责和行为,确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目前,各地方政府在生育保险法规、条例等的制定实施过程中,积极探索,为生育保险立法奠定了良好实践基础。例如上海、黑龙江、北京等省市都制定相应法规将失业女工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完善制度设计。首先应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从现有的城镇职工及职工未就业配偶,逐步扩大到包括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者、自雇者、流动工作人群和广大农民,甚至一些情况特殊的未婚妈妈。其次应综合考虑生育保险资金结余、生育率水平、医药费上涨等因素,明确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病种,并合理确定给付标准,保证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速度相适应。再次就是推行“父育假”。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多重监管。适当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管作用,启用审计监督和社会媒体舆论监督等,使监督管理多管齐下。二是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积极推动生育保险省级统筹。三是适当奖惩。如对因雇佣女性较多而在产假和生育津贴方面可能受损的企业给予合理补偿;利用税收杠杆调节企业雇佣女性的成本;对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对女性歧视的单位进行惩处,加大他们的违规成本,使其没有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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