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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推行中水回用?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10-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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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南部地区近期以来的持续干旱,折射出我国突出的水资源供求矛盾。要解决水资源匮乏问题,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除倡导节水生活与生产、投入巨资修建水利设施等措施以外,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中水回用也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一、中水回用与其他水资源调控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 中水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环境等范围内杂用的非饮用水。中水回用与其他水资源调控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 首先是不需要远距离调水。远距离调水需要修建大量的水利设施,成本高、难度大、可能破坏延线生态环境,还影响其他地区水资源分配。而中水回用项目是在相对固定的、较小的范围内建设和运行,其成本相对较低、难度小。其次是水量稳定。远距离调水仍要受到被调水地区水量的限制,而回用的中水水量稳定,除生产消耗外,水量一般占原净水的95%。 二、通过立法强制推行中水回用的必要性 水资源匮乏的长期性和紧迫性,要求政府必须尽快通过立法来强制推行中水回用。我国水资源长期匮乏,是世界上缺水状况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全国范围内通过法律手段推行中水回用,能够减缓并逐步扭转我国水资源匮乏的局面。 并且,中水回用需要整合多种资源,必须得到法律保障;回用中水的价格较高,必需借助法律等国家强制手段才能有效推行;中水回用的标准和要求,需要通过法律来制订。 三、我国目前中水回用状况 我国最早在1987年由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随后,部分缺水城市如深圳、济南等陆续立法推行中水回用;原国家建设部在1995年颁布了《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但是,受到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层级低、可操作性不强等因素的制约,城市中水回用的相关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自1995年以后,国家再未出台推行中水回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1982年,青岛市在全国较早将回用的中水作为市政及其他杂用水,北京市在1984年开始中水回用示范工程。但就全国而言,中水回用的普及率非常低。究其原因,一是中水管网布设范围小。中水回用管网的长度短,布局分散,难以像供、排水管网一样,形成大范围的网络布局;二是中水使用范围小。受到水质和管网限制,目前我国中水的回用范围一般仅限于工业企业生产回用或厂区内部使用,居民、市政、绿化等中水回用的比例非常低;三是中水水量不多。虽然中水被称为城市的“第二水源”,但在我国,城市污水往往接入排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直接排放,生活污水难以形成中水并被回用。城市中水的主要来源仍为工业污水,但工业企业一般分布在郊外,且无相关配套管网,中水难以回供城市。 四、在对中水回用进行立法上需要体现的强制性内容 在地区规划中必须强调中水回用。特别是在新规划的建设用地上,要将中水管网及设施的布设规划与净水(供水)管网的规划等同考虑。所有新建建筑(包括居民小区)必须在建筑内预留中水管路,以便于中水的接入和使用。 污水分级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对沐浴、盥洗、洗衣、厨房等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形成中水后,回用于景观、绿化和冲厕,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对使用中水冲厕后的污水,经再次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对不同用途的中水,制订不同标准,以便于有效控制中水的处理成本,分别满足不同的中水需求。加强对工业企业中水回用率的考核。将消耗大量水资源且中水回用率过低的企业纳入落后需淘汰的企业队列中并予以关停,并要通过立法推广中水回用的新技术和新工艺。 五、要做好中水回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保障工作 开展水资源调查,充分调研各地区水资源时空分布情况,按水资源供求紧张程度划分不同等级的区域,并参考不同的水资源使用需求推行中水回用政策;提供资金保障,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对水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区,优先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开展中水回用工程建设,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率先开展中水回用的试点工作;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的同时,利用行政手段配合中水回用政策的执行,如将城市生活污水形成的中水的回用率纳入城考指标;做好中水回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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