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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08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

根据

19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

│计量│全│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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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吨

│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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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到站:整车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合│

费,不付货款。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_______________

│同│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或废止。

│9.违约责任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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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鉴(公)证机关(章)│

话:

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号:

号:

外,鉴(公)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实行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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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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