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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03 字体: | | 打印文章

推荐阅读:一、加强业务学习培训 1、认真组织全县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学习《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

一、加强业务学习培训

1、认真组织全县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学习《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林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2、加强林业工作站技术员业务培训。针对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从事伐区作业设计时,设计书填写不规范、因子错漏写、一些设计书没有附林权证复印件和申请书等问题,我县已在10月份聘请了市林业局监测中心专家到我县专门开办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伐区作业设计培训班,并进行实地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技术员林业设计水平。

二、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1、进一步规范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发放程序。加强办证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严格发证前的审核,做到“六个不准”:一是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准核发;二是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准核发;三是公益林或封育期内的林木不准核发;四是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准核发;五是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整改措施的不准核发;六是采伐山场有林权纠纷的不准核发。

2、进一步加强对伐区的监督检查。要求林业工作站切实履行职责,伐区采伐许可证核发后,伐前要与森林经营者到采伐山场实地进行伐前拨交,并在拨交卡上签字,进一步明确森林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在采伐过程中林业工作站监管员要经常到现场进行监督,对有可能出现的滥伐苗头要及时制止并整改。伐后林业工作站要派专人进行检查验收。

三、加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

1、严格执行省林业厅下发的《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对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立原材料收购台帐、木材运输证登记台帐和产品销售台帐。

2、严格按照《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对我县部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无经营能力且长期停产停业的进行摸底核实,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注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对一些需要增加经营规模的企业进行核实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3、汇森木业是省林业厅批准的大型木材加工企业,落户我县上十岭垦殖场。目前主要利用其它企业生产建筑模板的边角料通过粉碎后生产空心刨花板。按照企业的台帐,成品数量小于原材料收购数量,主要是由于原材料粉碎过筛后,一些不能利用的下脚料用于烧锅炉。下步我们将要求企业进一步规范建立台账,把原材料消耗(烧锅炉等)都要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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