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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富群体”竞选“村官”调查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06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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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村民自治,是新时期党领导下实现农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完成农业和农村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浙江地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世纪之交,我省已顺利完成了现代化建设的前两步战略目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200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有近四万个村完成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本次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委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全面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省统一进行的村级换届选举,群众的参选热度、操作的透明程度、组织选举的激烈竞争程度均属空前。由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现象,其中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现象是,越来越多富裕起来的村民积极参加村委会主任、委员竞选,且当选比例较高。据初步统计,全省新当选的133222名村委会成员中,“先富群体”约占30%左右。义乌市2726名村委会成员当中,当选比例高达60%,在新当选的421名村委会主任中更占到65%。永康、东阳、瑞安、乐清等地,”先富群体”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也都在60%左右。一时之间,这一现象成为社会各界瞩目的焦点,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

所谓“先富群体”,在农村而言,主要是指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工商户或种养殖业大户。这个群体土生土长在农村,但又基本脱离了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他们属于新型的农民群体。他们的致富,主要得益于党的富民政策,是通过经商办企业和自己辛勤劳动富裕起来的先行者。那幺,“先富群体”当选“村官”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这一现象将对我国的基层民主与政治文明建设发生怎样的影响?作为负责村委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我们对这一现象予以高度关注,从一开始就开展了系统性的追踪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梳理。

一、“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的主要动机以及竞选方式

“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的动机不一,竞选方式多种多样。

(一)“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的动机分析

“先富群体”从政的动机比较复杂,从调查情况看,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谋求经济利益。通过参与影响村里的决策,使之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或者至少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客观的说,持这种观点的参选者为数不少。在这些参选者当中又存在着两种情况,一种是想为自己“捞一把”;另外一种是想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前一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一是“先富群体”自身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用他们的话来讲就是“看不上”或“犯不着”;二是经过这些年的民主实践的陶冶,村民自身会自发的总结经验和教训,又因村庄是个“熟人社会”,村民对参选人的性格品行比较了解的,因此抱有这样动机的人不容易被选上;三是村民自治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能够比较有效地约束这种行为,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制度设计到罢免程序的制订等都日趋合理、严密。这样,就使得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为潜在动机的比例相对突出。

第二类是谋求政治利益。他们的动机比较复杂,既包括上面所讲的“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潜在动机”,也包括“求名”的驱动,但又不仅仅止于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我们无法把这两个动机完全相互剥离。农村“先富群体”对民主政治的需求是相当强烈的,究其原因,一是他们所拥有的资源和能力使他们有可能过问政治;二是他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需要有稳定的政治规则来降低不确定性,以保证投资获利的稳定预期。在当前背景下,“先富群体”在农村政治格局中谋求一定地位,进而争取地方政府和领导人的承认和保护无疑是一条较为可行的途径;三是在这一取向的动机中,还不能完全排除那些抱有“光宗耀祖”、“出人头地”思想的人。因为当选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之下都与村民的信任紧密相连,而信任对任何一个竞争者来说是有极大吸引力和推动力。

第三类是为民办事的价值取向。除了出于谋求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大部分人以外,也存在一部分的确是出于公心而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先富群体”。他们为了改造农村的落后面貌和造福家乡人民甘愿作出经济利益等方面的牺牲。

总体而言,“先富群体”参与“村官”竞选的动机为本乡本土老百姓做点好事的人占了主体。曾经有人说过,农民富起来后一是盖房子,二是生孩子,三是下馆子。事实上这三步曲弹了多年,富裕起来的农民,他们的兴趣和爱好已经转移到怎幺样才能留个好名声,转移到担当村干部,为家乡的父老乡亲做点好事上来了。当“村官”为名不为利,应该说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在农村的体现。尤其是从这个群体的能力和实力上讲,经过多年商海搏击,基本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显示了他们高出一般农民的能力和水平,这个群体贡献出聪明才智和一部分劳动所得,直接受益的是农民群众。从实践意义上讲,通过村委会职位的竞选,让这个群体的成员能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领头羊,要比许多年以来农村干部主要由一些老党员、老贫农、老实人当,当了十年、二十年来江山依旧,村容村貌依旧者有可能胜出一筹。当然也不排除极少数人存在乘机“捞一把”的念头,也不排除小部分人想通过政治资本的积累更有效地保障其经济资本积累,或者把当选“村官”作为其谋取更大政治经济利益的台阶。

(二)“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的主要方式

“先富群体”参与村民自治和“村官”竞选的方式或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即走上层路线和走下层路线。随着村民自治制度和选举程序的日益规范,走上层路线在技术上已变得越来越难操作,但其影响却不可忽略。

走上层路线主要是指“先富群体”通过影响村党支部或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等来实现当选的意图,至少要保证他们不干涉自己的当选。这种路线的成功程度主要依赖于“先富群体”对农村社区经济贡献的大小以及相互间的经济依赖程度。

走下层路线主要是指“先富群体”依靠村民的支持而当选。这种路线的成功程度依赖于“先富群体”对农庄影响力的大小。目前左右农村社区影响力的因素错综复杂,主要是经济因素,即“先富群体”已经作出的经济贡献或当选后有望会作出的经济贡献的大小。当然,也不排除贿选、家族等因素的特殊影响。简言之,“先富群体”参与“村官”竞选的主要途径就是经济渠道,但在实际过程中,上层路线和下层路线的运用往往是交叉的。

根据调查来看,“先富群体”参与竞选的具体操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二是承诺的形式。在瑞安、义乌等地,不少竞选者纷纷打出当选期间不要报酬、兴办公益事业、个人掏钱增加村民福利、以个人资产抵押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竞选承诺”,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助选的作用。

三是采用经济公关的手段,公开或不公开地取得一部分选民的信任票。如义乌某村两名候选人打起了“擂台”,各散发了价值两万多元的味精和三万多元的食油。在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我省天台、义乌等一些地方都发生过“香烟选举”等事例。

四是通过走家串户,请客吃饭,事后图报等较为隐蔽的手段,进行拉票。

五是成立竞选班子,有组织地开展游说和拉票活动。有的地方出现了班子参选的苗头,即从村委会委员到村委会主任,由几个“老板”联袂参选并“组阁”。

从上述竞选手段我们不难发现,“先富群体”的竞选活动与经济手段的利用在多数情况下是分不开的,而这也是引起最大争议的地方。

二、对“先富群体”大量当选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来看,我们认为 “先富群体”在一些地区大量当选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取决于“先富群体”自身的能力和农民认识水平的变化;二是取决于党的政策和当地政府的态度;三是取决于前二者所引起的“竞选环境”的变化;四是现有法律的不完备,有空子可钻。

首先,随着“一法两办法”的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农民的认识与思想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了,在一些地区,一部分农民意愿的变化推动“先富群体”走向村政的前台。经过十几年基层民主的训练,目前农民并非是简单地看待和对待选举,在投票的背后是他们对农村经济发展以及自身利益的一种期待与要求。而“先富群体”走上致富道路以后,在村里必然会有某种榜样和示范效应,从而使他们自身具有了较强的号召力。在农民眼里,尤其是在我省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基层民主早已与“作秀”无关。村民是讲实际的,事实上他们早已不单纯的把选举仅仅看作村委会干部的更换,他们投票背后更多的愿望是村庄经济的发展与自己生活的改善。在这种认识下,“先富群体”对普通村民来讲无疑是更具有竞争力和当选资格的群体。

其次,党的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态度与认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政策一直强调经济发展优先,强调勤劳致富光荣,这在客观上也必然要求把“先富群体”推到“农村社区管理者”和“带头人”的位置。从我们的调查来看,由于“先富群体”影响力的增强,有些乡镇对“先富群体”参政一开始是持谨慎态度的。但是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领导公开或不公开的鼓励并支持“先富群体”竞选“村官”。这种态度变化的背后主要有两种因素支配。一是党的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致富无罪。富裕有功”现实,使他们希望“先富群体”当选后来改变村庄落后的面貌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这使得“先富群体”先行富裕的示范作用与群众求富的心理预期及地方领导的期盼有机的结合在了一起;二是“先富群体”当选有利于乡村治理,尤其是乡镇任务的落实。因为“先富群体”手里掌握着各种资源,尤其是经济资源,也比较有号召力。

再次,竞选环境的变化是“先富群体”能够成功当选的重要因素。竞选需要各种资源,而“先富群体”是最有条件调动各种资源的群体。从现实来看,有两种逻辑或力量支配着村庄的选举。一是如何发展村的集体经济与带领村民致富,这是村级选举政治中的主要问题,也是村民主要关心的问题;另一个是竞争激烈程度的增加导致需要动员各种社会资源,甚至需要制定竞选的策略,否则就难以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从根本上讲,竞选者也是基于以上两种逻辑来选择他们的竞选策略与手段的。策略、手段当然是多种多样的,但所有的这一切在多数时候都离不开经济资源的掌握与拥有。事实也证实了这一点,正如人们私下所言:“穷人当村长,说话也不响”,“宁跟有钱的老板,不跟有权的支部”。

最后,现有法律的不完备,造成有空子可钻。“先富群体”把纯熟使用的经济手段运用到村级选举中,有的在选举期间利用各种关系和借口请客送礼,有的分发实物、香烟等,这些是否属于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组织法》第二五条和省《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虽都有规定,但比较原则。特别是对选举中的不正当手段和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比较困难。如“贿选”的认定与处理。贿选是指用金钱或者其它物质利益收买选民使之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使之在选举工作中进行舞弊。在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我们与各地都听到和接待过反映“贿选”的呼声和来访的群众。但在下去取证时,却往往很难,基本无证可取。有的村民说饭我吃了,烟也抽了,食品也拿了,但我仍然没有选他们。有的村民说,东西我拿了,但他就是不送东西,我也要投他的票。有的村民说我没有违背自己意愿,等等。此外,一些违法行为应该由哪些部门来查处和处理。法的规定都不够明确,民政部门查处这些问题,往往又缺少必要的手段。

由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先富群体”的当选有其内在的必然性,经济手段的运用当然有待规范,也不排除在某些时候,某个村庄确实影响了换届选举,但从整体情况来看,经济手段的运用,在实质上并没有对村民自治的民主性构成挑战,也没有违背选民的意愿,其当选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复合而促成的。统而言之,单单经济手段的运用并不能够左右村庄选举,更不是导致“先富群体”大量当选的主要原因。

三、对“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现象的基本判断以及政策建议

根据对我省有关市、县、乡镇和部分村民的调查了解,大部分“先富村官”当选以来,基本上履行了当初的竞选承诺,确实办了一些多年未决的实事,较好地完成了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完成的任务,从整体上讲,这部分“村官”基层党委政府是放心的,绝大多数村民是高兴的,而他们自己也是干的开心的。以义乌市为例,截止2002年底,该市2726名村委会成员中, 85%以上村委会成员群众信任度较高,选举时有经济承诺的村委会主任,基本对村民兑现了承诺内容。

(一)对“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现象的基本判断

在前述的报告中我们已经指出,“先富群体”的当选虽然在形式上和程序上有待规范,但在整体上并没有妨碍村庄选举的公正性、民主性。“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现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使然,并没有违背村民自治的本意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没有违背选民的自身意愿,其当选取决于主、客观因素的综合。由此我们初步认为,“先富群体”竞选“村官”其趋势不可避免,当选不容置疑,手段有待规范,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影响有待继续研究。

第一、按照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精英们在越来越多地掌握经济资源和经济支配权力之后,必然产生政治意识的觉醒和政治权力的诉求。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个私经济相对发达,党的富民政策让一大批农民先富起来,造就了许多大大小小的“老板”。他们在解决温饱问题并过上富足殷实的小康生活后,迫切地需要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需要更多的知情权、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而村委会的直接民主选举又为他们提供了最简捷的实现途径。这一实际,从我省村级选举甚至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越来越激烈、个私经济发达地区的激烈程度相对超过欠发达地区等情况中都可验证一二。

第二、依据合法性来判断,“先富群体”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尽管有些存在离土离乡的问题,但仍然保留着一个农村村民的身份,经合法的选民登记,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均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根据党的政策来分析,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幺得来的以及财产怎幺支配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这为“先富群体”参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支持,更何况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更有必要积极调动包括“先富群体”在内的各类人群的参与积极性,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人民。”

第四、从经济和社会文明相伴发展,互为作用的规律讲,在经济发展上具有超越农民观念的这个群体成员,应该具有观念开放,思维超前,胆识过人,乐于奉献的特点,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个群体在农村体现了先进生产力,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为农民朋友所羡慕并引为榜样,他们来出任“村官”,农民兄弟信得过。原来的一些老村干部往往习惯用自己的道德力量维系着一个村的运转秩序。但在改革开放大潮冲击之下,他们当中的有些人落后了,随着广大村民的观念日新月异,光凭固有的道德力量和人格魅力已难以维系复杂的农村现实。除了享受能更多地在公众场合自由发表意见的快感外,经过几届村级换届选举“洗礼”的村民更愿意盘算一下谁当选更有助于他们的日子过得好一些。跟过去“越穷越光荣”的思想不同,“越富越光荣”的思想已深植于广大村民的心中。因此,道德权威让位经济能人组成的“先富群体”也就成为一种必然。

第五、随着农村现代化的推进和逐步实现,新世纪的农民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逐步要摆脱贫穷走上富裕,这个群体的成员必然逐步扩张。现阶段这个群体可能是农民中的少数,若干年之后,必然是农民的大多数。

因此,我们认为,“先富群体”当选“村官”是好事还是坏事,利与弊孰大孰小不是只用几句话可以简单说清楚的,每一例个案都必须作具体的分析。当前,对这一现象的出现,我们不必过多担忧,尤其不要求全责备,而应正视这一现实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最终让广大农民群众的选择,特别是让农村经济与社会是否协调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否得到发展的实践来作结论。

(二)相关政策建议

1、理性对待承诺竞选,从制度上厘定贿选、承诺捐赠选举的界限对“先富群体”竞选“村官”现象争论最多,分歧最大的就是如何看待“承诺捐赠”行为。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种做法是变相的公开贿选,应予以禁止。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诺捐赠”与贿选是性质不同的两码事,村里先富的“老板们”和有钱人自愿出钱为村民和村庄办实事,应予提倡。特别是个私经济发达,集体经济薄弱的村,有钱村民的捐赠,有利于村社区的公益事业。

第三种意见认为,村委会选举中的“承诺捐赠”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承诺者确实素质好,能当好“村官”,带领村民致富,他承诺捐赠为村民和村庄办实事,村民们当然会更拥护他,或者说会有更多的人投他票。如果承诺者个人素质不好,或者把承诺作为当“村官”的一种交易,相信多数村民群众还是不会投他的票。村民心里自有一杆秤,代表民心民意的选票不是随便用钱物能换来的。

我们认为,对村委会选举中的“承诺捐赠”问题,首先要充分重视和正确对待这一介入村委会选举的新现象。村委会选举作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关键环节,其运作势必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因素作为一种重要的村治环境要素,介入村委会选举运作过程也是在所难免的。浙江农村经济发展较快,特别是个私经济发达,经济因素介入和影响村委会选举的运作,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对这一新出现的社会现象,我们目前基本上是持进一步观察的态度,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广泛倾听村民群众的意见,不简单地作肯定或否定的结论。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这一现象的听之任之,问题的关键在于规范选举程序,正确宣传引导选举行为。在转型时期的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大批观念新、懂管理的“先富群体”脱颖而出,我们应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逐步构建富有弹性的吸纳机制和公平的竞争机制,放手让他们通过平等竞争进入村级领导岗位,以期实现先富带后富。正如上述分析所指出的,在村委会选举中作出捐赠承诺的,大多数并非视作捞取好处的资本,而是表达其“从政”心愿,实现光宗耀祖目的和改变家乡面貌抱负的一种方式。也正因为如此,多数村民能够接受候选人的“承诺捐赠”行为。当然,我们也不能绝对排除个别人想从中捞好处。“承诺捐赠”作为我省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客观分析,理性思考,正确对待。我们认为,选择在换届选举前或选举中进行“承诺捐赠”是一种政治上的不成熟,是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正确的做法是只要你愿意为村庄公益事业作奉献,为村民办实事、好事应更重在平时。对那些“当选我就捐,不当选我就不捐”的所谓“承诺捐赠”则应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不宜提倡,而应抵制。

目前,我们急需要做的是用制度来厘定贿选与承诺竞选等行为的界限。如,我省义乌市针对“先富群体”竞选“村官”引发的选举困难,在实践中采用了五条措施,较好规范了选举行为,效果也比较明显。同时设定了若干条原则来正确界定正当竞选和不正当竞选的界限。比如规定正当竞选有五条:即公开发表治村演说;公开捐钱给公益事业或捐赠给村举办公益事业;在村选委指定的地点,经村选委同意后张贴承诺书、竞选书;组织小范围的竞选班子在合法范围内开展宣传;在村选委的组织下公开回答村民的询问。对不正当竞选也规定了6条,即以威胁、恐吓,武力手段强制拉票的;送钱送物面广量大,贿赂买票的;使用巨额资金购买关键几张选票的;用大小字报恶意中伤,诽谤他人的;以巨款承诺或巨款抵押竞选和捐款指定给个人或代交农业税,代付水电费的;违背法律法规的承诺和虚假承诺等。在选举过程中也较好地以此标准处置矛盾和上访。我厅在把握法的基本精神基础上提出关于贿选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查处和防止意见。如关于贿选的认定,要求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选民意志是否受到左右,有无给选举工作带来不良后果;二是看钱物发放是否面广量大,并要求一定要查实后再定性。对贿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要求各地对那些公开买卖选票,公开散发钱物贿选,公开用威胁恫吓手段干涉选民自主权的人和事,经查证确实后,要从快从严处理。并明确查证和处理工作可在县、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具体实施。为防止贿选等行为,提出了四条措施,一是采用召开村民大会集中投票选举方式;二是引导和规范竞选活动。要求村选委集中时间、地点、人员组织正式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回答村民询问。有条件的村辟出固定阵地,开设竞选栏,以开通正当选举渠道;三是重视对侯选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强调选举纪律,使候选人明确正当与不正当选举手段的区别;四是加强对候选人竞选承诺内容的把关管理。候选人的竞选书,治村演说辞,承诺书等须经乡(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村选委会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公布或张贴。这一指导意见对保证我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健康有序开展,顺利圆满结束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农民群众心中自有一杆秤,我们不应低估农民的思想境界,经过几轮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实践后,农民群众在实践中已经逐步领略民主选举的重要性,也深刻体会到选票的意义和份量。在选举中他们懂得利益权衡,会作出理性的选择。“谁对村里有利就选谁”,“选票是不能随便用钱物换的”,“能当村干部的,不拉票我也选他,不能当的,送我几百元也不会选他”。这表明,利益正教育农村群众成为理性的行动者,他们在选举中会慎重地、自主地、理性地做出选择。应当承认,“承诺捐赠”对村民的选举行为会产生一定影响,但并非决定性因素。事实也证明,“承诺捐赠”未必能当选。如我省浦江县郑家坞镇沉里村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胡某,在投票前张贴承诺书,作出四项承诺,并当场拉来12吨水泥表示“诚心”,但结果还是没有被选为村委会主任。

2、与时俱进健全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

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已从根本上解决了村民的选举权问题,赋予村民自主选择村委会干部的权利。但还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选举运作程序和机制等的具体规定。正是公平竞争的相关选举制度还不够完善,因而造成人们对“先富群体”竞选过程中“承诺捐赠”是否贿选之类的怀疑。现行选举制度的不足,也在客观上造成了农民群众受各种不正常因素干扰,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情况。因此,村委会选举正常运作的关键还在于制度建设。首先,要细化村委会选举规则,强化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可操作性,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易于操作,切实可行的选举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规范选举行为,创造公平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其次,从全国乃至我省的情况看,地区差异较大,应在不违背根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农民群众从村情实际出发,在全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留给地方的自由裁量空间内实现依法自主创造。实行村民自治一定要把决定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自治权真正交给农民群众。再次,要加强村委会选举的宣传,把村委会选举的程序和制度明明白白地告诉给农民群众,不仅要允许村民选举村委会,而且要让村民真正懂得如何选举村委会,从而善于行使其选举权。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有关事宜知之甚少,由于不懂其程序和制度,造成被人左右和影响,最终无法自主选择和决定的情况。所以,村委会选举事务的公开也应当成为下阶段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3、对“先富群体”当选“村官”的教育引导不容忽视

“先富群体”当选“村官”后,正在经受各种考验,而且这种考验在他们的“执政”期间将一直伴随。概括地说,有四个方面的考验:一是信用考验。与做生意一样,“先富群体”在为“官”中也恪守一种信用:讲过的,一定作数;说过付出的,一定兑现。从调查来看,大部分人都能说到做到,有的放弃生意,雇人看管,自己扑在村的建设上,有的出资为村做好事,实事,有的掏自己腰包为村里办事,少则几万,多则60万。对这部分人,农民群众是满意的,有的村民说,他们是雷锋式的奉献者。但不可否认,也有一些人不恪守信用,如某村杨某虽捐资10万元,但因作出的承诺不兑现,加之忙于自家的生意,时间和精力上顾及村务有限等因素,导致村民信任度大幅下降,目前,已有村民联名要求罢免。二是工作能力考验。工作能力的考验,主要是看他能不能给村民办实事,为村民带来实惠。三是法律政策水平考验。村委会是农村中最基层的一级组织,除了发展经济外,还担当着大量的行政、社会工作。既要将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传达贯彻好,又要处理各种纷繁芜杂的建房、计划生育、邻里纠纷等事务,没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往往事倍功半,甚至越轨犯错。四是内外关系考验。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好与乡镇和村党支部的关系上。

当前,针对“先富群体”当中新手较多的实际情况,还要切实抓好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让那些从来没有当过“村官”的“老板”、经济能人更好地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悉村民自治的理论知识,更快地适应新角色。培训工作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具有针对性。在教育培训方式上,要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尝试互动式的培训方式,以更有效地支持实践。

“先富群体”成员中应该说大部分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确实存在龙鱼混杂,少数人素质较低的状况。从面上看导致少数“先富群体”从政不力的因素,据我们调查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忙于经商办企业,时间精力上顾及村务有限;二是经验缺乏,不懂得村民自治的程序方法,对三大国策了解甚微,更不会排查处理村民矛盾和纠纷。尤其是一些“老板”经商办企业经验很丰富,但成为“村官”后,却无所适从,不知道怎幺干;三是与党支部争权争利,分庭抗礼,比大小高低,导致部分村严重的“两张皮”现象,村两委人坐不到一起,话说不到一起,劲使不到一起;四是极少数“先富群体”的成员当选后处理村务方法简单,办事不公,企图个人说了算。有的甚至把村委会印章视为权力象征,拎在包里,走到哪里带到哪里等等。

因此,在“先富村官”当选以后,对他们的培训引导不容忽视,我们要以“促团结、聚民心、严制度、办实事”为主题,进一步提高“先富群体”的素质,强化宗旨观念,提高为民办实事的能力。当然,提高“先富村官”的依法办事水平是个长期任务,“先富群体”素质水平的提高也不可能一朝一夕即可奏效。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所以对“先富村官”的教育和引导应该长期进行,持之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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