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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 谜语网 发布时间:2015-07-06 字体: | |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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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大力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

(四)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合法反映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分别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工维权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以此为平台,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调委会。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区小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重点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大型商贸市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区机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镇)司法所备案。

(八)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

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调解员骨干的培训;街道(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等各项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九)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

(十)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首选途径和主渠道。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宁波市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预警、预案、预防“三预”工作机制,通过综治、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涉法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十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商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的做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在处理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刑事案件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十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探索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的措施和方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大力宣传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人民法院(法庭)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十三)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08﹞72号)、《宁波市江北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考核实施细则》(北区司法﹝2008﹞25号)和《江北区街道(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实施人民调解的“以奖代补”工作。通过考核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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