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玄门道教|符咒大全 >> 玄门道教 >> 浏览文章

国宗局公布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

所属栏目: 玄门道教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8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35001

宗教局

设立宗教院校审批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八条: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社团组织

35002

宗教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四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社团组织

35003

宗教局

佛教界有重大影响和特别重大影响的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5号)第五条:活佛转世应当履行申请报批手续。由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或者所在地佛教协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转世申请......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其中,在佛教界有较大影响的,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有重大影响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社团组织

35004

宗教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造露天佛像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3项:建造露天佛像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建造露天佛像审批,并入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社团组织

35005

宗教局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4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国家外专局。

国家外专局、公安部

社团组织

35006

宗教局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365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及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94项: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计划审批

社团组织

35007

宗教局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7项: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

社团组织

35008

宗教局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8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社团组织

35009

宗教局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9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社团组织

35010

宗教局

全国性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1.全国性宗教团体筹备前审批

行政
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规定办理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社团组织

2.全国性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行政
许可

社团组织

3.全国性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

行政
许可

社团组织

4.全国性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行政
许可

社团组织

35011

宗教局

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0项: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社团组织

35012

宗教局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1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7项: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审批由国家宗教局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社团组织

35013

宗教局

全国性宗教团体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2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8项:地方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国(境)外捐款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社团组织

35014

宗教局

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

1.印刷《圣经》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3项:出版、印刷、出口、发行《圣经》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

社团组织

2.出口《圣经》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

社团组织

3.发行《圣经》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海关总署

社团组织


征集意见建议联系方式:1. [emailprotected];

[emailprotected]�子栏目,地址连接:http://www.sara.gov.cn/gzfw/gzsy/zxjl/index.htm

以上就是国宗局公布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的全部内容。更多玄门道教资讯,请关注玄门道教|符咒大全玄门道教资讯频道!(http://www.tkpao.com/fuzhou/xuanmendaojiao/5709.html)
相关阅读
最新文章
图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