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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

所属栏目: 玄门道教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4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思想品德良好,愿意从事宗教院校教育工作;

(二)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三)在宗教团体或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与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由本人向户籍地或拟任教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拟在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任教的,可直接向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第十三条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宗教的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和工作小组工作规则,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该工作小组组织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教育委员会颁发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职称评审聘任

第十四条 助教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辅导工作;

(二)经学校批准,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

(三)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

(四)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讲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参与编写课程辅导材料;

(三)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四)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

第十六条 副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 教授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教学工作;

(二)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审阅学术论文;

(三)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四)根据需要,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

第十八条 宗教院校教师除承担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外,还应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

(二)能胜任助教职责。

第二十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

(二)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三)能胜任讲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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