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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蛊毒最权威的认识(9)西南地区放蛊传说的兴起

所属栏目: 降头蛊术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8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明清时期西南地区有大量汉人进入。明代从江南迁徙了大量的汉人到西南地区屯田。清代“改土归流”之后,汉人也大量地进入西南地区。昔日遥远的充满“蛮烟瘴雨”的西南蛮荒之地,对于汉人移民来说,不得不作为新的家园。同时他们也要面对周围众多不友好的少数民族。《左传》有言“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不仅如此,地理因素有时也被用来解释族群差异。 “夷狄之与华夏,所生异地。其地异,其气异矣。气异而习异,习异而所知所行蔑不异焉。”[1]梅泽夫(Ruth Meserve)注意到“蛮荒之地”,这类词汇用法附带的想象——“荒服”,唤起了干旱、饥荒、贫瘠和荒凉的可怕意象[2]。这样,汉人移民不得不面对可怕的自然环境和可怕蛮族威胁。普通民众一直对周围环境潜伏的危险感到恐惧。民国时期邝允著有《说“蛮烟瘴雨”》一文[3]。他希望从自然环境的角度驱散人们对“蛮烟瘴雨”的带有神秘色彩的恐惧。中国汉文化将自然环境和人的习性、品行甚至命运联系起来。在这种背景之下,汉人移民视长久以来就生活在当地的恶劣环境下的蛮族为凶险恶毒的异类。新环境里遭遇的许多疾病,在中医上的常常诊断为疾。汉人社会历史有过巫信仰和记忆被唤起,这些汉人移民想象周围奇异的少数民族实施巫蛊之术。可能是在医生和巫师的推动下,汉人的巫蛊信仰在西南地区传播开来。

诸匡鼎《猺獞传》就对南方少数民族是这样进行恐怖想象。“又善为毒矢,为蛊毒,有蛇蛊、蜥蜴蛊、蜈蚣、金蚕蛊,种类不一,持以中人,无不立死。”

闵叙《粤述》则记述到,“蛊药两江獞妇皆能制造,其法以五月五日聚百毒物于一器,听其相会,其毒存者,毒之尤也。持以中人,无不立死。故有蛇蛊、蜥蜴蛊、蜣螂蛊、蜈蚣蛊、金蚕蛊,诸类不一,今间有之,惟彼人能解,然亦不令人见也。”

一个“惟彼人能解”让我们看到作者如何对蛮地异族进行恐怖想象,而忘了此前汉人书籍中有关放蛊、解蛊之法不胜枚举。

李调元的《南越笔记》说,“粤东之估往赘西粤土州之妇人,寡者曰鬼妻,人弗娶也。估欲归,则必与要约,三年返,则其妇下三年之蛊,五年则下五年之蛊,谓之定年药。愆期,则蛊发,膨胀而死,其妇以药解之,辄得无恙。”

李调元的说法在1916年《中华小说界》小说《检骨》的补白里加以再现。

“粤西土州之妇人寡而无夫者曰鬼妻,人弗娶也。粤东之估往往娶之。估欲归,则必与要约,三年返,则其妇下三年之蛊,五年则下五年之蛊,谓之定年药。愆期,则蛊发,膨胀而死,其妇以药解之,辄得无恙。土州之妇,蓋以能嫁粤东夫婿为荣。故其谚曰:广西有一留人洞,广东有个望夫山。”

我们比较前后两个说法,可以发现在故事的主干上二者有明显的相承关系。但是故事变异的地方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在《南越笔记》里,汉人商贾的身份低下,属于“入赘”,所娶之妻也是“人弗娶也”;而在二十世纪初,汉人商贾的身份提升了,能够嫁给商贾已经转变成了一种荣幸。刘瑞明指出,

“汉人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作商,与妇女情爱,回归时约期再来而未。好事者做趣假之谈,利用了‘贾(gu指商人)约’、‘辜约’与‘蛊药’,‘负约’、‘妇约’与‘妇药’等的谐音(药指以蛊为毒药)。”[4]

但是,这种关于商贾娶妻的故事,商贾总是成为受害者,妇女总是具有邪恶的力量。它反映了对于异族美丽妇女的怀疑和恐惧想象。这种故事同样有追求奇异的内在冲动。张泓在《滇南新语》中说,

“货客入山,不戒,或为夷女所悦,当货毕言归,即私投饮食以食客。女如约来期,如约至,乃得解,逾期则蛊作腹裂皮出,如新剥者。更闻元郡江外,以木易客腿,索财既足,始复其胫,否则木脱夔立矣。”[5]

清人袁枚在《子不语》卷十四里说,“云南人家家蓄蛊。蛊能粪金银以获利。每晚即放蛊出,光火如电,东西散流。聚众嗓之,可令堕地。或蛇或虾蟆,类亦不一。人家争藏小儿,虑为所食。养蛊者,别为密室,命妇人喂之;一见男便败,盖纯阴所聚也。食男子者粪金,食女子者粪银。——此云南总兵华封为予言之。”

高国藩先生在评述这一段记载时说“当时云南民间蓄毒,主要时为了钱财,奇怪的是,其所培养出来的蛊蛇与蛊虾蟆,皆能‘光火如电’在夜间飞翔”[6]蓄蛊致富的说法古已有之,但是通过蛊粪金银却是一项别致的内容。而且金银的产出与所食男女有对应关系。刘瑞明先生指出这是受到道教“金童玉女”说法的影响。[7]另一方面,“食男子者粪金,食女子者粪银”的说法仿佛还隐含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在这种想象里,蛊粪不再是剧烈的蛊毒,而是蓄蛊人家致富的直接原因。妇女畜蛊也不再用来拴住商贾,而是坐以致富。但是蛊虫同样会危害百姓。“人家争藏小儿,虑为所食”反映了社会对于放蛊传说的恐慌。对于儿童夭折的焦虑,迫使得人们要防范蛊毒。

清人田雯《黔书》载:“苗狆欲致富者,多蓄蚺虺、蜈、蟆诸毒物于罂缶中,滴其涎沫于酒食以饲人。中之者绞肠吐逆,十指皆黑,吐水不沉,嚼豆不腥,含矾不苦,是其症也。”这里制蛊之法,下毒之法,检验之法都在先前的汉文古籍中的有所记载。只不过在这里,被想象的下毒之人成了“苗狆”。

清代以来,汉人社会关于什么人放蛊的传说越来越多地指向苗人。尽管也对其他少数民族的想象和指控,但是,对苗人的想象和指控显得更为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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