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 符咒大全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4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2016年3月3日下午,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四川省道教协会会长、四川青城山天师洞住持唐诚青道长向大会提交了一篇题为《关于加强宗教文物保护的提案》。近年来,他一直非常关注文物保护的问题,“今年,我的提案就是关于宗教文物的保护,包括一些宗教活动场所,动产与不动产,希望国家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从政策和资金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唐诚青道长认为,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宗教界高度关注文物保护,应该让宗教界人士更主要地承担起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的责任。
唐诚青道长认为,宗教与文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物保护的贯彻落实和宗教活动场所自养能力的增强,宗教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对场所内的文物保护措施不断完善,投入的经费逐渐增加,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和修缮有了极大改善,宗教界已成为文物保护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也要看到,由于宗教界接受到的文物保护宣传、培训还非常有限,对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捉襟见肘,导致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一直处于自发保护的状态。
许多地区以宗教文物为主体的寺观教堂,还存在着被非宗教组织(如旅游、文化、园林及企业等)占用、使用和管理的现象;一些宗教文物由于缺乏市场及旅游开发的价值,既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又不将其交给宗教界使用管理,有的任其风化破败;有的地方为了发展当地旅游经济,在城市建设和开放过程中,一些古殿庙宇被大肆改造、翻新,有的宗教古建筑被擅自拆除和毁坏,给宗教文物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宗教部门片面强调“谁使用谁保护”,无论宗教活动场所有无文物保护的能力及资本,宗教文物一直被列在文物保护经费资助大门之外。
唐诚青道长说,宗教界与宗教文物有着天然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他们是宗教文物最合适的保护者、管理者。为此,他建议,应将宗教文物交给宗教界保护、管理、使用;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应当与其他文物保护享受同等待遇,应当纳入文物保护的总体规划,对困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文物部门要加大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宗教界人士的培训力度,引导宗教界文物保护行为走向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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