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 道教文化资讯 发布时间: 2016-09-18 文章来源:www.tkpao.com/fuzhou/
宗教与慈善本质不同、目标不同,但二者仍有交叉,即宗教慈善。宗教慈善团体,兼具宗教团体与慈善团体二者的特征,在宗教与慈善的张力中定位。传教与慈善之间的张力,使得不同宗教、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对宗教参与慈善秉持不同态度,形成了宗教慈善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分。现代多元主义社会对宗教参与慈善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和要求。宗教慈善这一充满张力的事业之推进,需要政府、市场、慈善组织划清界限、相互协作,更需要政府积极作为。
宗教慈善与政府、社会的张力
中国是一个实行政教分离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部分群体的民族身份与宗教身份叠合。除聚居的民族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域则是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状况。
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下,宗教从事慈善的空间较小。当前,随着社会的发育和政府的转型,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受到鼓励,而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却一直处于模糊地带。2012年2月26日《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发布则是中国宗教慈善事业的一大转折点。
但由于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对宗教的敏感地位的认知,面对宗教慈善事业,部分地方政府欢迎宗教慈善,但不希望突出宗教慈善团体的宗教身份,希望宗教慈善团体淡化甚至隐藏其宗教身份。
普通社会大众对宗教界的所作所为也较为陌生。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宗教在中国社会的边缘化地位,以及对传统宗教的误解。中国传统宗教从事慈善的传统,几乎不被公众知晓。
当前,宗教界从事宗教慈善,扩大了其在公共领域中的影响,地方政府担心宗教在社会的影响扩大,因而对其从事慈善事业充满了矛盾心理。但当前,社会需要慈善,而官方慈善机构信誉下降。民众出于对官方慈善机构的不信任,以及缺乏可靠的其他慈善组织,导致有些个人携现金或物品直接到需要慈善服务的地区从事面对面的慈善。而宗教慈善团体由于信仰的原因,透明度较高,或许可以成为吸纳社会慈善力量的一个渠道。但是,中国并无宗教慈善团体吸纳非信徒捐赠的传统,当前的宗教慈善团体之透明度和慈善参与渠道能否获得公众信任则端赖于社会和宗教慈善团体在未来中国的互动情景。
对中国社会来讲,宗教慈善是一个新事物,相应政策的调整需要新思维。笔者认为,虽然《意见》的出台是一大进步,但仍显欠缺,对宗教慈善活动,仍需要在政府部门的《意见》之外启动立法程序进行完善、规范。
宗教参与慈善在现代多元主义社会面临的挑战
现代多元主义社会对宗教参与慈善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和要求。
包容性态度:要尊重不同信仰的个体与群体,对有慈善需要的人群、对接受慈善者应无特定的信仰要求。
淡化宗教身份,朝慈善普遍主义发展:多元主义社会,存在不同的宗教信仰人群,这需要参与宗教慈善的团体,在从事慈善时淡化宗教身份,并从服务于内群体的慈善特殊主义迈向宗教普遍主义。慈济从事慈善事业时淡化宗教身份,社会最终认可其宗教身份但不一定皈信佛教,慈济并不以为忤。这也许是适合当代中国宗教多元主义的模式之一。
有心的服务与专业化服务:面临中国社会未来需要大量慈善的现实和挑战,宗教慈善组织要充分发展独有的优势。与非宗教慈善组织不同,宗教慈善组织的特征在于,宗教价值观融进组织理念与慈善行为中,使之成为有心的服务。当前市场经济中,宗教慈善团体与非宗教慈善团体共同面对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的竞争。在市场经济和专业分工的影响下,专业化的服务更是未来的挑战。有些专门化的社会服务如老人院,因为没有信仰的护工,成为无心的服务。与专门化的社会服务机构相比,爱心、恒心、耐心是宗教慈善团体的优势。有心的服务与专业化服务二者结合起来,宗教慈善团体才能成为契合社会慈善事业未来前景的需要。《意见》鼓励宗教团体成立独立的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也是应对宗教慈善市场化、专门化的积极举措,已成立的仁爱基金会、河北进德基金会等均是前行者、探索者,其经验教训值得借鉴。
透明化财政:目前,官方慈善机构遭遇信任危机,因不能满足公众对慈善基金透明化的要求备受质疑,宗教慈善组织能否满足公众对善款用途的信任要求,成为吸纳包括非信徒在内的公众捐赠的机制仍是一大挑战。一方面如何形成并维系透明财政即玻璃口袋的可持续机制 ,另一方面,如何获得公众信任、引导尚未习惯通过宗教慈善组织来捐赠善款的公众通过宗教慈善组织从事慈善活动,并形成吸纳公众捐赠的机制,仍是宗教慈善团体未来发展中的巨大挑战。
推进宗教慈善事业,需要政府有所作为
宗教慈善这一充满张力的事业之推进,更需要政府有所作为。中国宗教慈善当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不能推卸应承担的责任。目前,首先需要厘清社会福利事业与慈善事业的分野,也即政府的职责范围和社会团体的职责。
政府、市场、慈善组织三者要分工明确、定位准确。中国当前处于大政府、小社会的状况,一方面要推进小政府、大社会的进程,鼓励社会参与、壮大社会参与的力量。另外,政府要加大公共产品供应的力度,直接参与社会保障或向社会购买服务,以避免逃避责任或将更多的社会问题抛给社会来解决。政府加大公共物品的供给,也许可以挤出部分宗教的市场需求 。
当前宗教慈善团体发挥的作用有限,仍有广阔空间。包括宗教慈善组织在内的慈善组织力量有限,资源有限,更需要政府部门推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工作。政府应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同时与社会、宗教团体协作推进宗教慈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政府需处理好以下事宜:1.对宗教慈善团体脱敏、放行,放宽准入资格,实施备案管理。当前宗教慈善组织机构难注册,享受不到政策优惠 ,而宗教慈善组织的灰色化不利于其发展,也不利于政府的管理。2.为宗教团体提供从事慈善事业的平台政府与慈善团体应划分责任、互助合作,使宗教慈善团体与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统一协调、运作。为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NGO、NPO从事慈善提供优惠政策时,不要特意突出宗教慈善团体的宗教身份,而要将宗教慈善团体与非宗教慈善团体同等对待,使之去政治化、常态化。将宗教团体与宗教慈善团体区分开来,鼓励宗教组织在条件成熟时注册独立的的慈善团体,这样既可以享受政策优惠,也可以相对独立运营而缓解宗教与慈善之间的张力问题。3.立法规范管理、引导。更重要的是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对宗教慈善团体从事领域加以说明,在诸如教育、医院、养老院等社会慈善事业上的准入资格上进行详细限定和详细说明。必须明确的是,不能以是否从事慈善作为判定其所属宗教团体正当与否的标准。宗教团体不能以慈善为工具从事传教事业,划清界限、明确范围、立法规范尤为重要。对宗教慈善团体实践中出现的有意传教、无意传教、宗教符号能否出现在慈善行为中 也要做出明确的说明与限定。宗教慈善团体能否以入教或信仰为先决条件来招募志愿者从事慈善事业等问题都必须有详细的规定。同时,立法必须考虑慈善法与其他法规尤其是民政部门法规的接轨问题。现实中常常发现宗教团体从事慈善活动,却与其他部门无法接轨的问题,需要立法加以解决。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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